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7-03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9日(星期二)在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新材料产业园光电大厦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7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钟玉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鉴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2日,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审议,其中网络投票中的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9日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中的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8日15:00—5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9人,代表股份1,156,812,1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7743%。
1、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75,984,6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84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80,827,4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0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37人,代表股份107,500,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57%。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6,673,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55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80,827,4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00%。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8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股东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0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73,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6%;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362,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08%;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9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2、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73,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6%;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362,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08%;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9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3、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73,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6%;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362,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08%;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73,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6%;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362,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08%;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9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5、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73,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6%;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362,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08%;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73,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6%;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362,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08%;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9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7、审议通过《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下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4,179,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4%;反对2,632,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867,7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07%;反对2,632,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9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8、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40亿元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991,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32%;反对4,820,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6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679,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154%;反对4,820,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84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9、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境内发行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73,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6%;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362,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08%;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9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10、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377,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02%;反对1,605,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895,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63%;反对1,605,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3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0,642,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67%;反对6,169,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3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331,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612%;反对6,169,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38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12、审议通过《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199,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8%;反对5,612,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5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887,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786%;反对5,612,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21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13、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73,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6%;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362,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08%;反对1,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9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