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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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

2017-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7-020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25,330,473.74元,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220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8,310,900股,发行价格为4.8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1,892,3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9,550,310.9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2,342,009.1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为公司出具了中准验字[2017]1017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17年3月2日与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不足部分资金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截至2017年4月24日,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125,330,473.74元,需置换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25,330,473.74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为公司出具了中准专字[2017]1414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25,330,473.74元。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5,330,473.74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125,330,473.74元。

(三) 会计师意见

经审核,会计师认为,国中水务管理层编制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中水务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情况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中准专字[2017]1414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2、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3、保荐机构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0日

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证券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