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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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17-038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股东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公司股东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元投资”)因在减持本公司股份达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并继续超比例减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已对舜元投资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17]1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7年5月10日,公司接舜元投资通知,舜元投资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国军先生于2017年5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军。

王国军,男,1971年2月出生,时任舜元投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浙江省上虞市关东街道。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舜元投资违法减持盈方微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舜元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7月15日,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8月18日更名为盈方微)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转增股份(以544,418,240元资本公积金转增544,418,240股)上市后,舜元投资持有“盈方微”84,777,984股,占总股本(816,627,360股)的10.381%,舜元投资为盈方微持股5%以上大股东。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舜元投资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增持“盈方微”200万股;2016年1月22日,舜元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盈方微”4000万股。至此,舜元投资累计净减持“盈方微”380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4.653%。

2016年9月12日舜元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盈方微”60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0.735%。至此,舜元投资累计净减持“盈方微”440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达到5.388%。

舜元投资在净减持“盈方微”累计达到5%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舜元投资继续以每股8.15元的均价违法卖出“盈方微”316.86万股,超比例减持0.388%,违法减持金额2582.41万元。

王国军作为舜元投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具体负责舜元投资减持“盈方微”相关事宜,是对舜元投资违法减持“盈方微”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流水、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舜元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国军。

二、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舜元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军予以警告。

2、对舜元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舜元投资限制期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3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170万元罚款。

3、对舜元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军处以5万元罚款,对舜元投资限制期内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军处以5万元罚款,合计对王国军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告知函》。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