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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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2017-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3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5月3日,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在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计划自2017年5月3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98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魏勇先生计划自2017年5月3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995%。

2017年5月10日,本公司分别收到何佳女士、魏勇先生《关于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何佳女士于2017年5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000,000股,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980%;魏勇先生于2017年5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00,000股,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995%。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何佳女士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为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自公司披露拟减持提示性公告起三个交易日后至本公告日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8,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980%;魏勇先生为本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自公司披露拟减持提示性公告起三个交易日后至本公告日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995%。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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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其间任意30天减持数量均未超过1%。

2、本次减持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3、本次减持的股东何佳女士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为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作出的承诺如下:

3.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2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除严格履行上述关于股份的承诺外,股东何佳女士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本次减持未违反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4、本次减持的股东魏勇先生为本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作出的承诺如下:

4.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2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除严格履行上述关于股份的承诺外,股东魏勇先生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本次减持未违反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5、本次减持的股东何佳女士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后何佳女士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减持的股东魏勇先生系本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本次减持后魏勇先生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三、备查文件

何佳女士报送的《关于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

魏勇先生报送的《关于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