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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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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7-030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15:00至2017年5月11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61,061,8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88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52,991,4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159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8,07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253%。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834,46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28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独立董事朱文山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16年度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10项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48,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95%;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48,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95%;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49,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2,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41%;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48,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95%;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49,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2,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41%;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49,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2,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41%;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生持有的52,991,454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5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64%;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2157%;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78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49,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2,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41%;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49,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2,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41%;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48,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95%;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朱金峰律师、高堂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