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5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中油工程公告编号:临2017-044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9日以书面送达和电邮、传真方式发至各位董事,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会议由陈俊豪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17-045)。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中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2017-045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5月 12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1.4条原文为:

1.4条公司注册名称: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Petroleum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拟修改为:

1.4条公司注册名称: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Petroleum Engineering Co., Ltd.

2、1.6条原文为:

1.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8,154,688元。

拟修改为:

1.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83,147,471元。

3、3.1.5条原文为:

3.1.5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疆独山子天利实业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新疆高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大高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局新国股字【1999】34号文批准,新疆独山子天利实业总公司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投入公司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经新疆资产评估事务所新评所评报字【1999】064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净资产分别为7,702.44万元和6,011.68万元,按1:0.72775的比例分别折为国有法人股5,605.44万股和4,3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6%和39.77%;新疆高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大高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以现金850万元、500万元和51万元出资入股,按同等比例分别折为法人股618.58万股、363.87万股和37.1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3.31%和0.34%。公司五家发起人共计出资15,115.12万元,折为发起人股份11,000万股,投资经新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会所验字【1999】096号验资报告验证。

拟修改为:

3.1.5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疆独山子天利实业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新疆高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大高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局新国股字【1999】34号文批准,新疆独山子天利实业总公司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投入公司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经新疆资产评估事务所新评所评报字【1999】064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净资产分别为7,702.44万元和6,011.68万元,按1:0.72775的比例分别折为国有法人股5,605.44万股和4,3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6%和39.77%;新疆高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大高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以现金850万元、500万元和51万元出资入股,按同等比例分别折为法人股618.58万股、363.87万股和37.1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3.31%和0.34%。公司五家发起人共计出资15,115.12万元,折为发起人股份11,000万股,投资经新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会所验字【1999】096号验资报告验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关于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1102]号)、《关于核准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61号)对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相关石油工程建设资产,该等资产作价25,066,473,010.74元。公司主营业务由石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变更为以油气田地面工程服务、储运工程服务、炼化工程服务、环境工程服务、项目管理服务为核心的石油工程建设业务。

4、3.1.6条原文为:

3.1.6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578,154,68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78,154,688股。

拟修改为:

3.1.6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5,583,147,47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583,147,471股。

5、4.2.5条第一款原文为:

4.2.5条第一款: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新疆独山子。

拟修改为:

4.2.5条第一款: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中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2017-046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26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于2017年4月29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持有72.20%股份的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从提高决策效率的角度考虑,于2017年5月12日提请股东大会召集人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直接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17-045)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7年4月2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5月26日9点00 分

召开地点: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号7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26日

至2017年5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17年4月29日和2017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