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5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22版)

2017-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2版)

公司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总体上呈快速增长的趋势: 2015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2014年上升31.91%,2016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2015年上升20.59%。

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291.20万元、4,986.78万元和6,152.64万元。

3、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015年净利润为5,132.81万元,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1,279.35万元,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比净利润减少3,853.46万元,主要原因为: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3,657.25万元,影响当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减少3,657.25万元,原因系发行人销售收入增长,相应的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增加,其中2015年末应收账款增加1,756.74万元,应收票据增加2,108.19万元。

(2)2016年度净利润为6,202.15万元,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5,705.12万元,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比净利润减少497.03万元,主要原因为:1)存货项目增加2,124.89万元,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886.32万元,合计影响当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减少1,238.57万元,原因系发行人业务量增长,相应增加备货量,存货余额大幅增加,同时对供应商应付账款也大幅增加;2)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导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增加272.83万元;3)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非现金费用合计351.87万元。

(五)股利分配政策

1、发行人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过3次利润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6月28日,恒为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中的1,000万元向全体股东按照基于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的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决议。

(2)2015年3月25日,恒为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公司2014年度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中的700万元向全体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决议。

(3)2016年3月18日,恒为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公司2015年度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中的800万元向全体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决议。

2、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5年3月25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取得核准,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3、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盈利和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并保持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①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也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现阶段若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20%;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40%。

(4)若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①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②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④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⑤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蓝核信息

注: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蓝核信息有四个软件著作权,主要用于公司部分型号较老的网络可视化基础架构盒式产品,该等产品报告期内尚能有少量销售收入,发行人计划未来在此类产品停产后将该公司注销。

(2)苏州恒为

(3)恒为云驰

2、发行人参股公司

(1)睿索电子

(2)圣铭电子

3、发行人分公司

(1)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轻重缓急分别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上述项目将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公司上述资金需要,缺口部分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公司可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拟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一)网络可视化技术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近年来,我国无线与移动网络、宽带骨干网络不断升级与扩容,同时,各种基于流量的运营商大数据、流量经营、信息安全等网络可视化应用不断普及和深化发展,带动了网络可视化行业的持续增长。

本项目针对网络可视化的技术需求和发展趋势,重点研发并产业化下一代无线与网络、下一代骨干网、下一代信息安全、企业与行业网络可视化基础架构产品系列。随着上述无线与移动网络的升级与扩容,用户规模与流量的爆发性增长,运营商“智能管道”和“流量经营”的战略转型,信息安全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国产化的历史机遇,企业和行业信息化系统的巨大发展空间和国产化替代趋势,网络可视化基础架构业务发展前景广阔,网络可视化基础架构产品市场需求旺盛,本募投项目市场前景良好。

(二)嵌入式计算技术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自“棱镜门事件”之后,信息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性日渐凸显,目前,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已上升至我国国家战略,军工信息化步伐加快,信息系统国产化趋势明显。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实施‘中国制造2025’,坚持创新驱动、智能转型、强化基础、绿色发展,加快从制造大国转向制造强国,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嵌入式系统以其高灵活性在智能化产业有着广泛的应用,将会在工业4.0浪潮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市场空间巨大。SDN(软件定义网络)和NFV(网络功能虚拟化)可以提升网络配置的灵活性、提高网络资源利用率、增强网络控制和加快响应速度等优势,以SDN和NFV为代表的网络发展趋势将为嵌入式计算行业带来新的市场机会。

本项目针对嵌入式计算领域的技术需求和发展趋势,重点研发并产业化国产化嵌入式计算产品系列、嵌入式网络与智能模块产品系列、SDN与NFV应用平台产品系列。随着军工信息化和信息系统国产化步伐加快,工业4.0浪潮的推动,SDN与NFV网络发展趋势,嵌入式计算业务发展前景广阔,本募投项目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市场前景良好。

(三)融合计算技术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视频分析和处理的行业主要的应用有视频编码、视频转码、视频智能分析等。随着视频内容和流量的激增、视频终端的多样化、视频分辨率的提升,以及视频智能分析需求的增长,这些应用对硬件产品的需求都有向融合计算发展的趋势。目前,全球已进入信息爆炸的时代,对海量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的大数据市场发展迅速。大数据对网络、存储和计算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同时,不同应用种类的大数据在不同处理阶段,需要多种计算技术进行辅助和加速,大数据领域同样具有融合计算的需求。

本项目针对视频分析及大数据领域对融合计算的巨大市场需求,重点研发并产业化面向视频应用和大数据应用的融合计算平台产品系列。随着视频分析及处理市场的不断增长,以及未来大数据应用的蓬勃发展,本募投项目市场前景良好。

第五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已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的风险因素以外,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增值税优惠、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

1、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发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软件产品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检测报告备案清单》,清单包括“恒为ExCare网络协议分析软件V2.0(延续)”等11项软件产品,并取得了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盖章确认。发行人于2016年7月30日取得了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核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沪国税徐一 税通[2016]11622号),经核定,恒为科技符合软件产品增值税法定条件、标准要求,准予备案。

蓝核信息于2012年2月21日取得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核发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核定结果通知书》(编号:沪国税浦十五[2012]000137),经核定,蓝核信息符合享受软件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4年9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核发《增值税即征即退核定结果通知书》(编号:沪国税浦十五[2014]000060),经核定,蓝核信息符合享受软件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苏州恒为于2012年填报了《税收优惠项目申请审批表》,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税收优惠,2012年9月17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在该申请表上盖章同意。

恒为云驰于2015年1月29日取得了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一税务所核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101041501007441),经核定,恒为云驰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办理的软件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事宜,已予以接受备案。恒为云驰于2016年9月6日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软件产品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检测报告备案清单》,清单包括“恒为云驰MII-core移动互联网业务分析软件V1.0”等8项软件产品,并取得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四税务所盖章确认。

2、所得税优惠

恒为有限于2009年12月9日取得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931000280),有效期为三年。2012年11月18日,恒为有限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231000510),有效期为三年。2015年10月30日,恒为科技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31000548),有效期为三年。2016年2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一税务所核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意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苏州恒为于2012年12月14日取得了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苏R-2012-E0153),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3年6月3日苏州恒为更换为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苏R-2013-E1163)。2016年5月20日,苏州恒为取得了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核发的《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苏RQ-2016-E0001),被评估为软件企业,有效期一年。2014年3月13日,苏州恒为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申请2013年度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备案,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盖章受理了苏州恒为上述备案。2015年5月28日,苏州恒为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申请2014年度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备案,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盖章受理了苏州恒为上述备案。2016年6月16日,苏州恒为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申请2015年度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并取得了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盖章确认。

2016年4月25日,恒为云驰获得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核发的《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沪RQ-2016-0057),被评估为软件企业,有效期一年。2016年5月11日,恒为云驰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申请2015年度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一税务所在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上进行了盖章确认。

蓝核信息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为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

除上述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外,发行人、恒为云驰、苏州恒为还享受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

发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31000548),享受按照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发生不利于发行人的变化,发行人将面临无法继续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风险,这将直接影响发行人税后利润水平。同时,若未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出现不利变化或不再执行,则公司的盈利水平将受到一定影响。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项目实施风险

本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四个项目,投资总额 36,064.08 万元。虽然发行人已结合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和行业发展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但若因项目实施管理不力、新产品研发推进缓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利因素导致募投资金项目无法按原计划顺利实施,这将有可能造成项目成本增加、投产后无法实现预期的市场回报等不利情况的出现,带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影响利润水平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根据公司目前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算,公司每年折旧费用将大幅增加。如果因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收益,则存在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导致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

3、新增研发费用影响利润水平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建设过程中,公司每年研发费用将大幅增加。如果因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收益,则存在研发费用增加导致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

(三)外协加工风险

出于下游客户定制化需求较多、购置生产设备投资回报期长以及EMS模式在业内较为成熟等因素的考虑,发行人的生产主要采用外协加工模式,发行人产品生产的焊接、组装、测试、检验、包装等工艺环节,均委托给外协厂商完成。这不仅充分利用了EMS厂商设备资源、供应链渠道、品质管控平台、信息化平台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更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虽然发行人通过对EMS厂商严格评估筛选、签订《质量协议》等措施来保证产品加工的质量和及时交付。然而随着未来募投项目的实施以及发行人生产规模的扩大,委外生产的规模必然随之增长,若发行人不能持续对委外生产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和成本的稳定以及交货的及时性,这将对发行人的持续运营和业绩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网络可视化行业和嵌入式计算行业具有技术进步快、产品更新率高、市场环境变化迅速等特点,本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优秀的技术人才是公司在行业内获得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研发人员共155人,占全部员工总数的65.96%。公司一向重视技术人才的积累和稳定,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均已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但伴随行业市场竞争和技术人才争夺的加剧,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对核心技术人才在薪酬水平、激励机制以及公司文化方面的吸引力,将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沈振宇、胡德勇、王翔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沈振宇直接持有发行人26.25%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胡德勇直接持有发行人14.06%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王翔直接持有发行人10.78%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三大股东;此外,沈振宇和胡德勇通过恒托投资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1.88%和1.55%的股份;三人合并持有发行人54.52%的股份。如果沈振宇、胡德勇、王翔利用其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不当控制,将可能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六)股价波动风险

股票作为一种风险投资工具,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其市场价格除受本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之外,还将受到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市场资金供求、投资者预期以及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都将对股票价格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本公司股票也存在一定的股价波动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合同

1、销售合同

截至2017年3月7日,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如下:

2、采购合同

截至2017年3月7日,本公司存在已经订立且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采购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具体如下:

3、借款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7份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与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4、承兑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承兑合同如下:

与上述承兑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6、本次发行的《保荐协议》与《承销协议》

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签署《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协议》,聘请招商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保荐人并委托招商证券作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与上市之A股。协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工作安排、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签署《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之补充协议》,就招商证券因本次发行可能承担的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义务、公司的赔偿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

(二)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可能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以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一)发行人

名称: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振宇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103室

电话:021-6100 2983

传真:021-6100 2388

联系人:王翔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电话:0755-8294 3666

传真:0755-8294 3121

保荐代表人:鄢坚、王黎祥

项目协办人:贾音

其他项目组成员:凌江红、王辉政、刘智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林丹蓉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7层

电话:010-57763770

传真:010-57763770

经办律师:林丹蓉、张敏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孙勇

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

电话:021-6352 5500

传真:021-6352 5566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文祥、刘磊

(五)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惠民

住所: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4幢1477室

电话:021-6329 3886

传真:021-6329 3566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方黎敏、赵莹

(六)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话:021-5870 8888

(七)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电话:021-6880 8888

(八)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

户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19589051810001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和地点

(一)查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二)查阅地点

1、发行人: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浦江科技广场8号楼6楼

联系电话:021-6100 2983

联系人:王蓉菲

2、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1楼

联系电话:0755-8294 3666

联系人:贾音、王辉政、刘智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