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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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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31 证券简称:上海沪工 公告编号:2017-024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1股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7年4月19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1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000,000元,转增100,00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00,000,000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舒宏瑞、舒振宇、缪莉萍、曹陈、上海斯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息红利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5元。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00,0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6年度每股收益为0.395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刘睿

联系电话:021-59715700

特此公告。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3131 证券简称:上海沪工 公告编号:2017-025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天津沪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沪工”)、广州沪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沪工”)、重庆沪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沪工”)。

增资金额: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增资形式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天津沪工、广州沪工、重庆沪工增资。上述三家公司合计增资1,106.00万元,具体如下:

天津沪工增资30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0万元;

广州沪工增资30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0万元;

重庆沪工增资506.00万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5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6.00万元,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变更为600.00万元。

本次增资来源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增资完成后,上述公司仍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增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增资事宜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使用募集资金对天津沪工、广州沪工、重庆沪工的增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22号”《关于核准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5,2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727.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498.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261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如下募投项目的建设:

单位:万元

根据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上表序号4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沪工、广州沪工、重庆沪工,项目总投资3,106.00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1,106.00万元。

公司拟以现金增资形式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天津沪工、广州沪工、重庆沪工合计增资1,106.00万元,增资来源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其中:天津沪工增资30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0万元;广州沪工增资30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0万元;重庆沪工增资506.00万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5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6.00万元,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变更为600.00万元。上述三家公司在获得增资后,将分别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上述募集资金的专项管存。公司及天津沪工、广州沪工、重庆沪工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该部分募集资金。

二、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天津沪工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鹏,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1号楼-6门,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小轿车除外)、五金、电子产品、电动机、电焊机、焊条、焊丝、照明器材、仪器仪表、劳保用品、金属制品、泵及管件、采暖通风设备、空调零售兼批发;电焊机修理。(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广州沪工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鹏,住所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沙头新村东区自编1号106,经营范围为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工器材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批发;机械技术推广服务;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电工器材的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零售;机械配件零售;劳动防护用品批发;劳动防护用品零售;金属制品批发;仪器仪表批发;机械技术开发服务;电子产品零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五金零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

(三)重庆沪工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鹏,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4幢附191号,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辅助设备的销售及技术服务;销售:普通机械、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五金工具、电动机、发电机、电焊机、切割机、气焊机、焊条、焊丝、照明器材、仪器仪表、劳保用品(不含特种防护用品)、金属制品、水泵、管件、制冷设备、暖通设备。(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对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天津沪工、广州沪工、重庆沪工增资是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际建设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上海沪工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天津沪工、广州沪工、重庆沪工增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已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行为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保荐机构同意上海沪工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天津沪工、广州沪工、重庆沪工增资事项。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公司的子公司天津沪工、广州沪工、重庆沪工进行增资,增资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天津沪工、广州沪工、重庆沪工获得上述增资后,将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并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相关募集资金。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募集资金用途范围,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天津沪工、广州沪工、重庆沪工增资以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对子公司天津沪工、广州沪工、重庆沪工增资的方式来实施“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投入,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相关安排,有利于稳步推进募集资金项目,确保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本次增资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天津沪工、广州沪工、重庆沪工进行增资。

五、上网公告文件

1、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