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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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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1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15:00至2017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中心1号院32号楼3楼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继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数为1,596,723,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419%。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11人,代表股份3,940,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5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为1,595,300,0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18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423,8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38%。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公司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5月16日,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包括本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等其他内容均不变。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6,677,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93,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97%;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公司同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5月16日,除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内容不变。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6,677,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93,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97%;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谢发友律师、霍雨佳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