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5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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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各方一致保证和承诺,协议任一方决策机构均已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就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做出有效的决策文件;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如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与批准。
(二)与弘坤资管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
2017年3月13日,广东文华、天津顺航、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坤资管”)三方签署了《三方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同日,广东文华与弘坤资管签署《三方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通过该等协议,约定广东文华代天津顺航向弘坤资管支付相应数额的债务清偿款项,以抵扣广东文华应向天津顺航支付的部分股份转让价款,弘坤资管收到对应的债务清偿款后应及时向相关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天津顺航持有长航凤凰的全部股份的冻结。
(三)与优术投资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
2017年3月13日,广东文华、天津顺航、上海优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优术投资”)三方签署了《三方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同日,广东文华与优术投资签署《三方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通过该等协议,约定广东文华代天津顺航向优术投资支付相应数额的债务清偿款项,以抵扣广东文华应向天津顺航支付的部分股份转让价款,优术投资收到对应的债务清偿款后应及时向相关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天津顺航持有长航凤凰的全部股份的冻结。
(四)其他
1.民生银行意向函
2017年5月10日,广东文华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有关与债务资本市场和股权资本市场相关的投资银行业务、产业基金等产融结合领域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民生银行将给予广东文华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和融资支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局及国家相关法规部门的规定,具体融资项目在符合乙方内部相关要求的风险控制条件下进行审批和执行,具体执行金额、价格及其他相关标准以最终业务协议或合同为准。
2.贷款担保同意函
2017年5月8日,广东亿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融资担保函,约定广东亿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为广东文华的7亿元民生银行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除前述协议所约定的事项或条件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事项或条件,不存在协议各相关方就本次变动的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进行其他安排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中涉及质押的股份累计180,5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84%,占标的股份的比例为99.75%;标的股份中涉及司法冻结的股份累计181,015,9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89%,占标的股份的比例为100.00%。
标的股份的质押和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的股份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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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股份冻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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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过户安排
广东文华与天津顺航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广东文华有权决定以股份转让价款中的一部分,由广东文华直接支付给天津顺航相关债权人,抵扣股份转让价款的相应金额,以促使相关债权人同意解除标的股份的部分或全部质押或申请解除冻结以实现办理标的股份部分或全部过户为目的。天津顺航应在确保广东文华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与相关债权人进行谈判磋商,协调各方及时签订并切实履行债务清偿协议”。
2017年4月2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6)津02民初821号],准许易涛撤回对天津顺航等相关债务人的起诉;2017年4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6)津02执保244号之二],裁定“即日起解除对天津顺航等债务人保全措施的全部查封冻结”,即易涛对标的股份的冻结申请已解除。
2017年3月13日,广东文华和天津顺航分别与弘坤资管、优术投资两个债权人签署了《三方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同日,广东文华分别与弘坤资管和优术投资签署《三方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通过该等协议,约定广东文华代天津顺航分别向弘坤资管和优术投资支付相应数额的债务清偿款项,以抵扣广东文华应向天津顺航支付的部分股份转让价款,弘坤资管和优术投资收到对应的债务清偿款后应及时向相关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天津顺航持有长航凤凰的全部股份的冻结。
根据前述约定,广东文华将按《股份转让协议》所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代天津顺航分别向弘坤资管、优术投资、长城民星和中银国际支付相应数额的债务清偿款项,解除弘坤资管、优术投资对标的股份的冻结,同时解除长城民星、中银国际对标的股份的质押,解除后,天津顺航即可将长航凤凰125,455,974股股份(占长航凤凰总股本的比例为12.4%)过户至广东文华名下,广东文华即成为长航凤凰第一大股东。
2017年4月10日,广东文华、天津顺航、长航集团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广东文华连带履行天津顺航对长航集团作出的前述资产置出义务,同时约定长航集团在资产置出义务履行完成后配合办理冻结股份解除冻结手续。按照该约定,广东文华、天津顺航对长航集团的资产置出义务和责任履行完毕后长航集团即解除对标的股份的冻结。
进而,广东文华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天津顺航并将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债权人中信银行天津分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解除相应的股票质押,天津顺航即将长航凤凰55,560,000股股份(占长航凤凰总股本的比例为5.49%)过户至广东文华名下。
至此,标的股份的过户即全部完成。
综上,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冻结、过户以及相关事项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
综上,广东文华与天津顺航本次交易不存在违背法定持股要求及原有持股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股份虽存在因质押和冻结而被暂时限制过户的情形,但交易双方已制定相应的股份过户方案,标的股份涉及的质押和冻结事项已不会对其转让构成实质性限制,即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股份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所需支付天津顺航的股权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9亿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长航凤凰股份所需的资金总额为19亿元。
本次权益变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本次所需支付的19亿股权转让价款中的12亿元为自有资金、7亿元为银行贷款。
(一)12亿自有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的自有资金来源为:广东文华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1.30亿元、三名自然人对广东文华的增资款13亿元。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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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文华实缴注册资本
广东文华实缴注册资本1.3亿元,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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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陈文杰以自有资金出资1.2350亿元,出资所用资金系其个人多年经商所积累的资金。
(2)陈伟雄以自有资金出资0.0650亿元,出资所用资金系其个人多年经商所积累的资金。
陈文杰与陈伟雄之间除持有广东文华股权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且三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潜在的利益安排。
2.广东文华新老股东增资
广东文华新老股东拟对广东文华增资合计13亿元,其中陈文杰拟增资8亿元、李淑华拟对公司增资3亿元、周汉富拟增资2亿元。
2017年4月28日,广东文华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陈文杰、李淑华、周汉富对公司现金增资的议案;2017年4月29日,陈文杰、李淑华、周汉富与广东文华签署增资协议。
增资后广东文华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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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陈文杰出资8亿元,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不涉及借贷或其他杠杆融资等结构化安排的情形;陈文杰在汽车贸易、房地产等领域内经商多年,其名下产业涉及汽车贸易、房地产等多个资本密集型行业,资金实力雄厚。
(2)李淑华出资3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借贷或其他杠杆融资等结构化安排的情形;李淑华多年经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资金实力雄厚。
(3)周汉富出资2亿元,资金来源为其多年经商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所积累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借贷或其他杠杆融资等结构化安排的情形。
陈文杰、李淑华、周汉富三人之间除在本次增资后将均持有广东文华股权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关联关系,且三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潜在的利益安排。
(二)7亿元银行贷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拟向民生银行贷款7亿元人民币,用于支付本次交易《股权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第二、三、四期股权转让价款。
2017年5月10日,广东文华与民生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民生银行将给予广东文华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和融资支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局及国家相关法规部门的规定,具体融资项目在符合乙方内部相关要求的风险控制条件下进行审批和执行,具体执行金额、价格及其他相关标准以最终业务协议或合同为准。
根据广东亿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出具的融资担保函,广东亿铖融资保有限公司将为广东文华的7亿元民生银行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广东亿铖融资保有限公司与广东文华以及陈文杰、李淑华、周汉富、陈伟雄等本次交易资金来源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本次交易的执行方案,广东文华计划在长航凤凰125,455,974股股份完成过户并成为长航凤凰大股东后取得该笔贷款。
综合(一)、(二)所述,广东文华本次股权收购所需的资金均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存在任何杠杆融资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通过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取得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见本报告书第三节“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三)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的内容。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推动上市公司置出原有资产以履行相应的资产置出约定,同时置入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通信行业优质资产,进而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转型、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已经着手开展通信行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布局,并调研了多个通信行业内标的资产,目前已初步锁定两个标的资产,同时有多个备选标的资产。已锁定的两个标的资产均为具有军工资质的通信产品科研生产企业,且均具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持续盈利条件:标的之一主要从事高端微波通信及航空航天工艺装备产品研制、技术及工程服务,长期为航天、航空领域军工单位重要项目提供产品配套服务;标的之二主要从事数字、微波信号的传输及处理技术、系统集成业务,在航空电子、通讯、后勤装备等领域为客户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及服务,拥有大量专利技术与丰富的系统设计经验,其产品在航天、航空、航海领域有广泛的应用。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积极与上述两个标的资产就合作意向及框架方案等事宜进行深入探讨。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原则,选择最适宜置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将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股东监事,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和股东监事的选举。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广东文华、天津顺航双方同意,在拟过户股份过户至广东文华名下之日,天津顺航所提名的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辞去董事、监事职务(广东文华同意留任的除外),上市公司应尽快召开改选董事、监事的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改组事宜(广东文华提名的董事、监事分别占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至少过半数)。
广东文华目前已确定在收购过程中提名推荐陈文杰担任公司董事,关于推荐陈文杰进入公司董事会的事宜,2017年4月25日,长航凤凰公告《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内容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在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审议《关于改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临时提案,提案主要内容:“改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一名,拟将董事赵传江先生改选为陈文杰先生。”该提案已经2017年5月11日上市公司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调整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有可能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实施进程及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需求,适当调整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目前暂无具体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针对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之间的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除与天津顺航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事宜外,本公司未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三、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需求而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可能。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将根据前述资产置出及置入计划,相应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可能性;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有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性;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长航凤凰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广东文华、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陈文杰。
本次权益变动对于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并无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长航凤凰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继续保持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为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民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及其控股股东陈文杰均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本公司/本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将善意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权利,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企业同业竞争的规定,未来不会在中国境内从事与上市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与长航凤凰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行为未对长航凤凰的关联交易造成任何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没有制定与长航凤凰之间的交易计划。
为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长航凤凰未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长航凤凰的利益不受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及其控股股东陈文杰、股东陈伟雄承诺:
1.本次交易前,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公司/本人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4.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长航凤凰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长航凤凰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值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关联方等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关联方等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相关安排。
第八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在与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对应的上市公司停牌公告之日(即2016年12月28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亦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文华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与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对应的上市公司停牌公告之日(即2016年12月28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亦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16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2014年、2015年、2017年1-3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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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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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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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交易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信息披露义务人2017年1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
(2)信息披露义务人2017年4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洽谈的情况说明;
5.《合作意向书》;
6.《股份转让协议》;
7.《三方协议书》;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所用资金的来源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民生银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书》;
10.广东亿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融资担保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向广东文华福瑞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资金的承诺;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拟置入上市公司资产的储备情况说明;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标的股份司法冻结解除情况的说明函;
14.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5.财务顾问及相关人员在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广东文华股票情况的说明;
16.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1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所受相关处罚的声明;
1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承诺;
19.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天津顺航出具的关于本次收购意图的说明函;
2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标的股份锁定的承诺和控制权锁定的承诺;
2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完成”具体含义的承诺;
22.被冻结、质押股份涉及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借款合同等;
2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后未来12个月后续安排的声明;
2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2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2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避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2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28.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重大交易的声明;
2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3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声明;
31.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文杰、陈伟雄、隋云开、崔燕珊等关于收到财务顾问辅导材料的回复文件;
3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声明承诺;
3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函。
34.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其他声明或承诺;
35.信息披露义务人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3月的财务报表;
36.信息披露义务人2016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师关于审计报告的说明;
二、备置地点
1.深圳证券交易所
2.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3.广东文华福瑞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广东文华福瑞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隋云开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广东文华福瑞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隋云开
年 月 日
附表: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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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广东文华福瑞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隋云开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