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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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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7-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93 股票简称:航发动力 公告编号:2017-36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航发”)的批复文件、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航发组建方案的通知及中国航发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航空工业、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中国航发,其中国务院国资委以货币及包括中航发动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动机控股”)100%股权在内的股权(资产)出资;为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国航发股权出资的过户手续,航空工业拟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航发组建方案的要求,将发动机控股100%股权转让给中国航发(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发动机控股直接持有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5,601,2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5%),并通过下属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96,635,14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62%)。本次收购前,中国航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收购后,中国航发将间接持有公司802,236,4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17%)(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中国航发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后,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航发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中国航发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

注册资金:5,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5UCQ5P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股权结构:国务院国资委、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航空工业、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中国航发70%、20%、6%、4%的股权。

2、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发的批复文件、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航发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航空工业、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中国航发,中国航发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其中国务院国资委以货币出资150亿元、以包括发动机控股100%股权在内的股权(资产)出资200亿元,其他股东均以现金出资。为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国航发股权出资的过户手续,航空工业拟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航发组建方案的要求,将发动机控股100%股权转让给中国航发,中国航发无需支付对价。发动机控股直接持有公司205,601,2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5%),并通过下属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96,635,14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62%),因此,本次收购将导致中国航发间接取得公司合计802,236,4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17%)。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航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航发将通过发动机控股间接取得公司802,236,4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17%。

4、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收购实质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国航发的股权出资过户手续,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航发。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收购待中国证监会豁免中国航发的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

2、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告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3、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收购报告书以及豁免要约收购等后续工作,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6日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航发动力

股票代码: 600893

收购人名称: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人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号

签署日期:2017年5月

收购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本报告书摘要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4、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5、本次交易是指作为国务院国资委向中国航发出资的一部分,航空工业拟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航发组建方案的要求,将发动机控股100%股权转让给中国航发的行为,从而导致收购人间接取得发动机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41.17%的股份,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行为。

6、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已经国务院、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相应的要约收购义务。

7、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5UCQ5P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2016年5月31日

经营范围:军民用飞行器动力装置、第二动力装置、燃气轮机、直升机传动系统的设计、研制、生产、维修、销售和售后服务;航空发动机技术衍生产品的设计、研制、开发、生产、维修、销售、售后服务;飞机、发动机、直升机及其他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领域先进材料的研制、开发;材料热加工工艺、性能表征与评价、理化测试技术研究;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营国家授权、委托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号

联系电话:010-68201199

邮政编码:100097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航空工业、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成立中国航发,中国航发注册资本为500亿元,其中国务院国资委货币出资150亿元、股权(资产)出资200亿元,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航发系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为中国航发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所持中国航发股权不存在质押情况。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中国航发致力于航空发动机的自主研发,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发展,主要从事军民用飞行器动力装置、第二动力装置、燃气轮机、直升机传动系统、航空发动机技术衍生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维修、营销和售后服务等业务,客户涉及航空、航天、船舶、兵器、能源及空天等多个领域。

中国航发设计生产的涡喷、涡扇、涡轴、涡桨、活塞等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和直升机传动系统等产品,广泛配装于各类军民用飞机、直升机和大型舰艇、大型发电机组上。

中国航发主要下属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经国务院批准,中航发动机控股有限公司、中航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三家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均整建制注入中国航发。截至目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已完成产权变更手续,其他资产(股权)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收购人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

中国航发2016年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经审计)如下:

单位:百万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收购人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的最近五年之内,上述人员未曾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简要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所控制的权益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如下:

(二)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中国航发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形。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发的批复文件、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航发组建方案的通知、航空工业《关于相关单位产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函》(航空函[2016]46号)及中国航发与航空工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收购人的说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航空工业、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中国航发,中国航发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其中国务院国资委以货币出资150亿元、以包括发动机控股100%股权在内的股权(资产)出资200亿元。为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国航发股权出资的过户手续,航空工业拟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航发组建方案的要求,将发动机控股100%股权转让给中国航发,中国航发无需支付对价。

发动机控股直接持有航发动力205,601,260股股份(占航发动力总股本的10.55%),并通过下属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航发动力596,635,147股股份(占航发动力总股本的30.62%)。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航发将间接持有航发动力802,236,407股股份(占航发动力总股本的41.17%)。

二、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权益的处置计划

收购人中国航发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国务院国资委等上级机关的指导下以无偿划转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权益的可能性。

三、本次收购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时间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批复文件,同意组建中国航发。

2、2016年1月29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批复下发关于中国航发组建方案的相关文件,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航空工业、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中国航发,中国航发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其中国务院国资委以货币出资150亿元、以包括发动机控股100%股权在内的股权(资产)出资200亿元。

3、2017年5月14日,为落实发动机控股100%股权注入中国航发的相关手续,中国航发与航空工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航空工业同意将发动机控股100%股权转让给中国航发。

(二)本次收购完成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收购尚待中国证监会豁免中国航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中国航发不持有航发动力的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航发将间接持有航发动力802,236,407股股份,占航发动力总股本的41.17%。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发的批复文件、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航发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航空工业、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中国航发,中国航发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其中国务院国资委以货币出资150亿元、以包括发动机控股100%股权在内的股权(资产)出资200亿元,其他股东均以现金出资。

为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国航发股权出资的过户手续,航空工业拟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航发组建方案的要求,将发动机控股100%股权转让给中国航发。2017年5月14日,中国航发与航空工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航空工业同意将发动机控股100%股权转让给中国航发,中国航发无需向航空工业支付对价,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动机控股直接持有航发动力205,601,260股股份(占航发动力总股本的10.55%),并通过下属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航发动力596,635,147股股份(占航发动力总股本的30.62%),因此,本次收购将导致中国航发间接取得航发动力合计802,236,407股股份(占航发动力总股本的41.17%)。

三、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

本次收购尚待中国证监会豁免中国航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四、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发动机控股合计持有的航发动力802,236,407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国航发股权出资的过户手续,航空工业将发动机控股100%的股权转让给中国航发,从而导致中国航发间接取得航发动力41.17%股份。本次收购中,中国航发无需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

第六节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曹建国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