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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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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20

债券代码:122425 债券简称:15际华01

债券代码:122426 债券简称:15际华02

债券代码:122358 债券简称:15际华03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4号)核准,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34,629,404股A股股份。

本公司实际发行534,629,40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78,614,818.76元,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及验资费等发行费用(含税)共计人民币65,699,777.9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12,915,040.86元。截至2017年4月18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4月18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69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公司、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亮马桥支行、中信银行北京财富中心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幸福街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或乙方”)于2017年4月28日、5月12日、5月1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4月18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幸福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04729200683322,截至2017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217,314.21千元,其中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为人民币4,399.17千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2,915.04千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北京财富中心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014001077670,截至2017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860,000.00千元,其中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为人民币0千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0,000.00千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亮马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9631020,截至2017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3,240,000.00千元,其中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为人民币0千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40,000.00千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以上专户仅用于际华集团终端市场网络建设项目、重庆际华园目的地中心项目一期二阶段、际华园·长春目的地中心一期项目二阶段、际华园扬中项目、际华园西安项目、际华园咸宁项目、际华园清远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根据带息债务的实际到期日期已通过自筹资金先行偿还的,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2、际华集团、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瑞银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瑞银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瑞银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瑞银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瑞银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奕、司宏鹏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瑞银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按月(其中,工商银行与中信银行每月3日前、民生银行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瑞银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本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瑞银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瑞银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瑞银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瑞银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瑞银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失效。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专户发生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配合有权机关对专户进行相应操作。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