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88 证券简称:熙菱信息 公告编号:2017-035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15:00 至2017年5月16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10层熙菱信息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开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公司2017 年 4 月 20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38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3830%,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38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38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87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87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50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507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50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50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50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507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38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唐立久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 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38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8,38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38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8,38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38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16年度关联交易及2017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何开文、岳亚梅已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21,58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38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李攀峰律师、赵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6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司提供的本次会议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贵司已于2017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6日下午14:30点在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10层熙菱信息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17年5月16日9:30-11:30、13:00-15:00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7年5月15日15:00至2017年5月16日15:00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87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8752%。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0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50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5078%。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507,800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所反映的投票股东身份进行了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贵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8,383,000股。同意68,3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8,383,000股。同意68,3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8,383,000股。同意68,3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8,383,000股。同意68,3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8,383,000股。同意68,3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8,383,000股。同意68,3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16年度关联交易及2017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21,583,000股。同意21,5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8,383,000股。同意68,3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5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17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