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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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9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

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18 日 14:0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日 15:00 至 2017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5号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大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湘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 年 5 月12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人)共14人,代表股份90,04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41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1人,合计持有股份 90,000,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000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49,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10%。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351,09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12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9,301,8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08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1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302,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302,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关于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302,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302,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关于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建湘、霍润、金炯、黄嘉辉、李江、宾建存、张良、李清回避本议案表决。

总表决结果:同意1,090,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7080%;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9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0,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080%;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302,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302,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302,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302,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第一季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302,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关于公司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302,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二)《关于公司开展2017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302,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9日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15:00至2017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5号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大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0,0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49,300股,其中同意90,000,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51,095股,同意19,302,19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7%;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49,300股,其中同意90,000,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51,095股,同意19,302,19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49,300股,其中同意90,000,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51,095股,同意19,302,19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49,300股,其中同意90,000,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51,095股,同意19,302,19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9,329股,其中同意1,090,4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080%;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2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9,329股,同意1,090,429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5.7080%;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4.292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49,300股,其中同意90,000,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51,095股,同意19,302,19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49,300股,其中同意90,000,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51,095股,同意19,302,19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49,300股,其中同意90,000,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51,095股,同意19,302,19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49,300股,其中同意90,000,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51,095股,同意19,302,19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第一季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49,300股,其中同意90,000,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51,095股,同意19,302,19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关于公司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49,300股,其中同意90,000,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51,095股,同意19,302,19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2.《关于公司开展2017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49,300股,其中同意90,000,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51,095股,同意19,302,19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73%;反对4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敬前 陈本荣

王城宾

2017 年 5 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