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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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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7-042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5月16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下午3:00至2017年5月18日下午3: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8,174,8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36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8,128,1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3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6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9%。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67,7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0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中小投资者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21,0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8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6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9%。

3、公司7名董事、3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卢爱芝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8,153,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7,245,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3%;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7%;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8,153,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7,245,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3%;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7%;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8,153,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7,245,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3%;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7%;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8,153,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7,245,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3%;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7%;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8,137,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37,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7,229,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07%;反对37,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3%;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8,153,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7,245,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3%;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7%;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支付2016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8,153,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7,245,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3%;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7%;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8,153,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7,245,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3%;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7%;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表决程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

同意7,245,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3%;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7,245,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3%;反对21,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7%;弃权0股。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卢爱芝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