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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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项目补助资金批复的公告

2017-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37证券简称:海立美达 公告编号:2017-066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项目补助资金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动优势”)于近日收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下一代电子支付安全技术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批复》(京发改(审)[2017]16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则同意在政府投资计划中对联动优势下一代电子支付安全技术北京市工程实验室项目安排补助资金支持,项目总投资2,165万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补助资金649万元,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究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建设工程化的验证和测试环境等,项目其余资金由联动优势自筹解决。

联动优势建立下一代电子支付安全技术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将有助于提升联动优势在支付安全方面的技术实力,减少支付业务的欺诈风险,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提升客户满意度,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

截至目前,联动优势该项目补助资金尚未到位,公司将在本次项目补助资金实际到位后及时发布进展公告,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立美达 公告编号:2017-067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1341 号)批准,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A股股票73,120,40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5.58元,募集配套资金1,870,419,985.48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32,304,525.67元,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6JNA10338)。

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2017年4月5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及确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拟增加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动优势”)及其全资子公司青岛万金通达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万金通达”)为“移动互联网智能融合支付云平台”项目实施主体,且已经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联动优势、万金通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下称“即墨工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下称“广发证券”)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1、联动优势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万金通达为联动优势全资子公司,公司通过万金通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移动互联网智能融合支付云平台,公司负责确保联动优势、万金通达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万金通达已在即墨工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03028319200308180,截止2017年5月1日,专户余额为1,1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移动互联网智能融合支付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联动优势/万金通达(下称“项目实施主体”)与开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万金通达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项目实施主体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万金通达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项目实施主体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曲圣宁、胡嘉志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实施主体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广发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项目实施主体、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广发证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项目实施主体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项目实施主体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10、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