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5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
公告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17-031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

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达地产”)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集团”)于2017年5月19日就公司购买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地产”)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签署了《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重组框架协议”)。本次重组框架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组框架协议的审议情况

2017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议案》。鉴于中国信达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贾洪浩、丁晓杰、惠新民、刘社梅、张宁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拟与中国信达、淮矿集团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该交易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2、本次框架协议签署的决策程序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对本议案表示同意。

二、重组框架协议签署方介绍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侯建杭

注册资本:3,625,669.0035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年04月19日

主营业务:(一)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二)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三)破产管理;(四)对外投资;(五)买卖有价证券;(六)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七)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八)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九)资产及项目评估;(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

注册资本:1,952,156.49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1年11月02日

主营业务:煤炭开采与销售,洗煤,选煤,机械加工,电力生产、销售,瓦斯气综合利用(限分支经营),工矿设备及配件、机械产品、化工产品、电子电器、金属材料、水泥、雷管、炸药、建材、橡胶制品、轻纺制品和土产品、保温材料、炉料的购销,成品油零售、炉灰、炉渣销售,废旧物资销售及仓储、配送、装卸、搬运、包装、加工,矿井建设,土建安装,筑路工程,工业、能源、交通、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注浆加固、结构加强、注浆封堵水,钻探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压力管道安装,一、二类压力容器、非标设备、构件制造,线路安装及维护,锅炉安装,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汽车修理,机械维修,仪器仪表校验,电器实验,物流方案规划设计,物流专业人才培训,物流专业一体化服务和信息化咨询与服务、技术开发与服务,住宿,餐饮服务,烟酒、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文化用品零售,转供电,房地产租赁、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种植、养殖,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出口业务。煤矸石、贵重金属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有线电视器材销售,有线电视调试、安装,煤矿机械综采设备安装、拆除、保养及组织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不含特种设备),低热值煤、煤泥、煤矸石发电的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供热、供气,电气试验,非饮用热水生产与销售,代收电费,转供水,电力集控仿真培训,企业管理服务,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三、重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甲方为中国信达和淮矿集团,乙方为信达地产。

2、交易方案:淮矿集团、中国信达股权置换完成后,信达地产拟以发行股份和/或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中国信达、淮矿集团合计持有淮矿地产100%的股权,并可能视情况募集配套资金。信达地产分别向淮矿集团、中国信达发行股份购买淮矿地产的股权比例、发行方案、支付现金金额等交易事项,以届时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3、交易价格: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标的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且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方、乙方最终协商确定,并签署正式协议。

4、先决条件:本协议生效后,标的股权交割给信达地产须于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方可实施:本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且交易各方签署正式协议;交易各方已就本次交易依照正式协议等相应协议的约定,淮矿地产履行完成相关合同通知义务,并已取得所需的债权人书面同意函;或已按照相关债权人的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就该等债务另行提供担保;自评估基准日起,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资产、债务等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如因交易各方已于签署本协议前已向另一方披露之事项所衍生之变化者,不在此限)。

5、资产交割:本协议股权交割先决条件完全满足,交易双方相互配合办理完成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标的股权的交易对价按照交易双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中的约定进行支付;标的股权的权属于交割日转移至信达地产,信达地产自交割日起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6、过渡期及期间损益约定:交易各方同意聘请审计机构于交割日后60个工作日内对标的公司进行交割审计,以明确期间损益的享有或承担的金额,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止的过渡期间损益处理在正式协议中予以明确。

7、债权债务处置及人员安置:除另有约定,淮矿地产所涉的所有债权、债务仍由淮矿地产按相关约定继续享有或承担。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淮矿地产、淮矿集团应配合并共同协商确定解决方式。本次交易相关的员工安置问题,在正式协议中予以明确。

8、保密义务及信息披露:交易各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信息披露义务。交易各方除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而向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以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通过任何方式公开发布或向与本次交易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泄漏本次交易有关的信息;交易各方均应敦促其各自的工作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方遵守上述保密义务,并根据需要签署《保密协议》;本次交易无论是否顺利完成,交易各方均不得泄露谈判和履约中所获知的对方商业和技术机密。

9、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本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之法律效力独立于本协议,自交易各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即发生效力。

10、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协议在“淮矿集团将所持淮矿地产部分股权置换给中国信达,该项股权置换经主管机关批准且淮矿地产部分股权已过户至中国信达;各方内部有权决策机关及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本次交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分别出具标的股权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报告文件报告经有权主管机关备案;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全部条件满足后生效。

四、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通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争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双方就本次交易达成的原则性、框架性约定,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方案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处于商讨阶段,还需论证和完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17-032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十六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A座10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贾洪浩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丁晓杰先生、刘社梅先生、梁志爱先生、公司独立董事霍文营先生、独立董事张圣平先生、独立董事刘红霞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戈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1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秦桥律师、郭昕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17-033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2月20日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积极推进该重大事项,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具体情况请详见《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临2017-001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临2017-003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临2017-004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临2017-007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022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临2017-023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026号)、《关于召开重大资产重组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告》(临2017-029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临2017-030号)及《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临2017-031号)等。

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及2017年5月19日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自2017年5月20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月。

根据《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号)的相关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重组框架协议签署情况

2017年5月19日,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集团”)签署了《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与中国信达、淮矿集团达成初步意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方案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重组框架协议签署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临2017-031号)

二、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框架

(一)主要交易对手方

本次交易对手方初步确定为中国信达或其指定的对象、淮矿集团或其指定的对象,并可能包括其他相关方。中国信达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本次交易预计将构成关联交易。

(二)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主要为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地产”),该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淮矿地产目前控股股东为淮矿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淮矿集团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前,将淮矿地产部分股权置换给中国信达,目前相关审批程序正在履行中。该项审批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标的资产交易金额需要根据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情况及与交易对方的谈判来确定。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初步资料,本次交易将会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三)交易方式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和/或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可能视情况募集配套资金,具体交易方式可能根据交易进展进行调整,尚未最终确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公司还需结合对标的公司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与交易对方进一步商讨和论证具体交易方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与现有或潜在交易对方沟通、协商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与交易对方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但尚未签署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正式文件。本次重组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推进,相关各方就交易方案具体内容持续进行沟通和磋商。截至目前,本次交易最终实施方案尚未确定。

(五)对标的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工作的具体情况

公司自停牌之日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和交易对方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项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及交易对方已组织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各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开展了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等工作,并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就重组方案进行了大量的沟通、论证等工作。

公司已聘请以下中介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专项服务:

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资产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三、继续停牌的必要性和理由

公司股票停牌后,公司、交易对方及中介机构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重组相关各方就重组方案、交易条件等各个方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多次深入的沟通和讨论。公司申请继续停牌是基于如下两个主要原因: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所涉及相关问题仍需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前期准备及尽职调查工作量相对较大,标的资产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正在进行中,尚未最终完成;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需要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见,公司已与有权部门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情况进行了汇报与沟通,截至目前,尚未取得有权部门的正式书面审批意见;公司无法在2017年5月20日前披露重组预案。

四、财务顾问关于公司继续停牌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于2017年5月19日出具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核查意见》,发表的核查意见如下:

经申万宏源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正在积极推进之中。公司自停牌以来,严格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5号)和《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号)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范围较大,资产构成情况较为复杂,对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且目前尚未取得有权部门的正式的书面审批意见,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自2017年5月20日起继续停牌。本次继续停牌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细化本次重组相关工作,并能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避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鉴于上述情况,申万宏源认为公司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具有真实性。公司及有关各方正按计划积极推进相关重组事宜,但考虑到本次重组的复杂性,公司继续停牌具有合理性。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公司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及承诺,在本次重组各项工作完成之后,于2017年7月20日之前尽快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后复牌。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同时,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股票停牌后,公司、交易对方及中介机构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重组相关各方就重组方案、交易条件等各个方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多次深入的沟通和讨论。公司申请继续停牌是基于如下两个主要原因: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所涉及相关问题仍需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前期准备及尽职调查工作量相对较大,标的资产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正在进行中,尚未最终完成;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需要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见,公司已与有权部门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情况进行了汇报与沟通,截至目前,尚未取得有权部门的正式书面审批意见;公司无法在2017年5月20日前披露重组预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号)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停牌期满3个月后继续申请停牌的条件。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自2017年5月20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两个月。

(三)为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20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两个月。

(四)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我们认为相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本议案表示同意。

六、尚待完成的工作及具体时间表

公司将加快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包括具体方案、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事项,进一步就交易细节与交易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推动尽快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见,争取早日签署正式的交易文件。公司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等规定,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在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预计在7月20日之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案,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继续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预计复牌时间

为保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号)的规定,经公司第七十六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20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月。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组进程,加快推进相关政府前置审批及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工作。

停牌期间,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及时公告并复牌。

八、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况

公司已于2017年5月6日披露了《关于召开重大资产重组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告》(临2017-029号)。2017年5月12日14:00-15:00,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上证e访谈”栏目(http://sns.sseinfo.com),通过网络互动方式召开了投资者说明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具体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上证e访谈”栏目(http://sns.sseinfo.com)。

公司法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有关公司公开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载为准。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17-034号

债券代码:135496 债券简称:16信地03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25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5月26日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发行的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5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简称为“16信地03”,债券代码为“135496”;

4、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5、债券期限: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56%,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6年5月26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5月2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5月26日为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日期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5月2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5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年7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5、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未作评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6信地03”的票面利率为5.56%,每手“16信地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6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25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5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5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信地03”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按其所获利息额的20%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每手“16信地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48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按其所获利息额的10%缴纳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将税款退回债券发行人,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QFII、R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6信地03”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发送至本公司邮箱,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

联系人:李可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A座10层

电话:010-82190959

传真:010-82190933

邮箱:dongban_dc@cinda.com.cn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担。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永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贾洪浩

联系人:李可心

联系电话:010-82190959

传真:010-82190933

(二)牵头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崔萍萍、王海泉

联系电话:010-83326872、83326836

传真:010-83326948

(三)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1、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薛军

联系人:谷兵

联系电话:010-88085812

传真:010-88085256

2、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郭瑛英、闫明庆、郑成龙、赵彬彬、赵毅

联系电话:010-85130372

传真:010-85130542

(四)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高斌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附表:

“16信地03”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