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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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海南辖区上市公司
2016年度业绩网上集体说明会”的
公告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35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海南辖区上市公司

2016年度业绩网上集体说明会”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推动辖区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全流通环境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切实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治理水平,海南证监局将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海南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举办“海南辖区上市公司 2016年度业绩网上集体说明会”活动,活动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15:00-17:00,平台登陆地址为:http://rs.p5w.net。

届时,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高管人员将参加本次活动,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就公司2016年年报披露、财务数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现金分红、重大事项、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一对多”形式的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36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公司

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合同款880,400元、逾期违约金101,422.1元。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获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或“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一”)、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二”)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浦东新区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7)沪0115民初37517号】,并将于2017年6月22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一: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裙房3层302室

负责人:莫天全

原告二: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裙房3层302室

负责人:代建功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九龙山度假区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合同款人民币88,04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0,142.2元(以88,040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一/日,自2013年11月26日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共计1152天,88040元*万分之一*1152天=10,142.2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合同款人民币792,36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91,279.9元(以792,360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一/日,自2013年11月26日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共计1152天,792,360元*万分之一*1152天=91,279.9元);

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两原告与被告系广告推广服务合同关系,2013年7月18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总价为1,180,400元的《搜房一体化(推广与技术)服务建议书》。为巩固建议书确定的合作内容,2013年7月31日,两原告与被告三方共同签订《搜房网营销服务与楼盘信息管理展示系统使用战略合作服务协议》(原告一协议编号:SH(BJTSH)M201307E0001;原告二协议编号:SH(HOANSH)M201307E0002),约定:1、原告一为被告提供网络营销推广服务,原告二为被告提供楼盘信息管理展示系统使用服务;2、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各方当事人按照建议书的内容,再签订详细的《服务清单》,被告据此支付相关服务费;3、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向两原告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万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4、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议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三方中任何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就广告服务具体的内容、期间,原告一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价款为118,040元的《搜房网服务清单》,原告二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价款为1,062,360元的《搜房网楼盘数据库发布系统服务清单》,两份清单均约定服务期限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被告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5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为被告提供了广告推广服务,然被告支付了300,000元首期费用(原告一30,000元,原告二270,000元)后,一直拖欠后期费用,拒不支付,两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