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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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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7-030

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北路亚夏汽车城-亚夏汽车五楼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夏耘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71,697,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674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9,845,6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267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5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63%。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5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6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1,436,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2%;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2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5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257%;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23%;弃权2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720%。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1,391,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1%;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5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62%;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23%;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16%。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1,391,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1%;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5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62%;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23%;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16%。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1,391,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1%;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5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62%;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23%;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16%。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643,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79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782%;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23%;弃权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95%。

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夏耘、周晖、肖美荣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003,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7715%;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28%;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5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62%;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23%;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16%。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融资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391,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1%;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5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62%;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23%;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16%。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1,391,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1%;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5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62%;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23%;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16%。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1,391,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1%;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5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62%;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23%;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1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391,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1%;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5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62%;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23%;弃权2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16%。

三、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17年4月25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