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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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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险企自查销售
内部问责挂钩薪酬职级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黄蕾 见习记者 陈婷婷 ○编辑 弘文

对销售误导这一久治不愈的行业顽疾,保监会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然而,依然有不少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为了销售业绩不惜铤而走险。

对此,保监会放出“监管大招”。昨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自查自纠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并建立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

清查“炒作产品停售”等问题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返还型健康险即将停售,此后所有健康险均为消费型,有病赔钱、没病返本的时代已经终结……”类似这样的营销宣传不时出现在网络上。然而,这其实只是保险公司或营销员的一种营销伎俩。保监会此前已明确,以“产品停售”造势,实为虚假宣传,借机促进产品销售。

为了规范人身险销售行为、防范公司经营风险,《通知》拟要求,各人身险公司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其中,尤其对“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销售违规问题,保监会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通知》要求,各人身险公司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而后,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将依法严肃查处,采取包括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通知》还要求,各保监局应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重点针对公司销售合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在日常监管中采取多种调查取证方式,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快调查程序,对公司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一经查实的,应依法从严从速进行处罚。

内部问责挂钩薪酬与职级

由于人身险销售误导屡禁不止,相关责任追究力度也在加大。继2013年下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明确人身险销售误导正式追责到人之后,此次《通知》又将误导行为与总公司挂钩,并启动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

从《通知》具体内容来看,各人身险公司如在销售中存在虚假宣传、炒作产品停售、夸大产品收益、存款变保险、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参与实施销售误导行为、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产品等情形,各保监局应依法进行处罚,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的监管措施,并向保监会报告。

同时,人身险公司一年内因上述情形有2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保监会将依法对总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的监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追责到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公司之外,《通知》明确提出,各人身险公司应建立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即对于出现销售误导等违规问题、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从严从重给予经济处分和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高管人员采取限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此外,人身险公司总公司应对销售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因制度规定缺失、监督执行不到位、合规管控不力等原因导致销售误导违规问题的,应追究总公司相关部门和高管人员责任,从制度层面查漏补缺,不断强化合规经营管理。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发生以上违规情况的,应对省级分公司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追责;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销售误导违规问题的,应对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