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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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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36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7年5月16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17年5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商晓波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南川工业区产业孵化园厂房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投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南川人民政府签订建设投资合作协议,关于《关于公司在重庆南川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5月 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绿建产业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绿色产业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公司与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5月 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37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在重庆南川区投资建设标准化

厂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乙方”)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近日与重庆南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南川工业园区产业孵化器园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投资合作协议书》,与重庆南川区人民政府共同开发建设南川工业区龙岩组团产业孵化园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南川工业区产业孵化园厂房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投资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投资协议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产业孵化器园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南川工业园孵化园定制化厂房及配套设施

项目地点:南川工业园东临纵二路,南临横二路延伸段,西临盈浩公司厂房,北临新能源汽车项目

项目概况:项目计划用地约50亩。建设定制化厂房及配套设施约5万平方米。

项目投资额:约800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

项目工期:2017年12月30日前交付使用。

二、投资合作内容:

1、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甲方依法按程序实行“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乙方按按程序参与摘牌。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

2、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投资建设定制化标准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3、项目开工前甲乙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不少于8年。

4、项目付款情况:于每个结算年度第一个月按协议的标准支付本年的租金。

5、甲方有权在承租期内回购或者分割出让给入园企业,若甲方回购,按回购价格=土地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税金+资金成本等。

6、合同的生效条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政策扶持:

1、产业孵化器项目土地价格的优惠扶持:为节约产业孵化器的建设成本,甲方给予乙方工业用地方面最大的优惠。

2、设立专项扶持乙方企业发展的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乙方企业的发展,具体措施另行协商约定。

3、工业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甲方在权限范围内给予乙方优惠扶持。权限范围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向上申请。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是公司工业地产业务的再次践行,工业地产业务不仅可以让公司有比较稳定的租金收入及利润,同时还能减轻地方政府及入园企业的资金压力,加快产业园区的建设及入园企业的投产,达到多赢的局面,有比较好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故对公司未来的业绩产生比较积极影响。

2、此为重资产项目,投入比较大,实施工期短,对公司近期的现金流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退出机制比较完善,又有租金保障,所以是比较优良的资产。

3、项目的建设周期延续到2017年底,对今年的业绩无影响。

4、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为协议的履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1、双方签订的《南川工业园区产业孵化器园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投资合作协议书》;

2、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38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甲方”)与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佑公司”或“乙方”)签订了《绿建产业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公司具有钢结构制作特级资质、钢结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2009年以来致力于绿色装配式建筑和智能立体停车库等技术研发实践,2014年获安徽省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2016年获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及安徽省装配式住宅和智能车库行业技术中心。

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钢结构加工与销售等领域的投资与发展。

双方为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共谋发展目标,达成以资本为纽带的合作关系,共同在河北承德地区推广鸿路钢结构绿色建筑及高端智能立体停车技术及产品。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签订对本公司2017年度业绩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绿建产业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平泉县平泉镇市场北路西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素英

注册资本:500万元

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许可乙方在承德市范围内享有其以下资源的权利,包括:

1、甲方现有的相关绿色装配式建筑、钢结构住宅和智能立体车库体系的全部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甲方的品牌使用,体系管理支持等;

2、经国家建设部和知识产权局授予甲方的绿色装配式建筑、钢结构产品资质和专利技术有效期内的实施许可及合作有效期内甲方后续的研发成果及其应用;

3、绿色装配式建筑、钢结构住宅全部构件、部品部件、设计及采购平台的有偿提供;

4、建厂及生产设备的指导和采购方案、设备战略合作方资源;

5、品牌、标识系统及合作方向的相关资源。

(二)合作区域

以上合作方向的资质、技术、资源乙方只能在承德市区域范围内使用,享有在该区域的独家经营权。

(三)技术及资源使用费

1、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一周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初次合作方向的资源使用费人民币10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规划设计等技术支持单独收费,材料采用合资公司生产基地的产品,在合资公司不能满足需求时,采用甲方产品。价格不应高于市场同等价。

(四)成立合资公司

1、合资公司注册资金10000万元(壹亿元整),甲方出资1000万元(壹仟万元整),占股10%,乙方出资9000万(玖千万元整),占股90%,可分次同比例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2、合资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范围内合作事项的相关权利及义务转移至合资公司,但不包含双方的出资权及乙方支付甲方初次合作方向的资源使用费。

3、合资公司如连续三年未承接相关项目,甲方有权取消合资公司在承德市区域范围的独家经营权。

4、合资公司成立前签订具体的合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资源使用费后生效。

6、新成立的合资公司为在承德市建设绿色装配式建筑制造基地并开展业务的主体。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协议的履行是公司新业务模式的再次践行,协议的签订将有利于促进公司钢结构绿色建筑业务及智能立体停车业务在河北地区的推广和发展,对未来业绩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

2、按双方签订后的《合作协议》,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规划设计、绿建材料、工程总包等业务单独收费,但因乙方后续开发或承接的钢结构绿色装配式建设和智能立体停车场(库)市场项目存在不确定性,故相应的业务收入存在不确定性。

3、甲方出资1000万元占股10%,乙方出资9000万占股90%共同成立合资公司,该股权投资回报受该新公司经营情况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4、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为协议的履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框架性协议,具体项目合作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另行商议和约定。项目的实施进度还不确定。

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项目的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双方签订的《绿建产业项目合作协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