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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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2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8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92,018,71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8,403,742.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桂林福达集团有限公司、吕桂莲、黄铁锋、王长顺共计4名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0.1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73-3681001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3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5 月 23日,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桂林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集团”)的通知,其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1、福达集团于2016年8月31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福达股份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3)。

2017 年5月22日,福达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7,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质押的补充质押,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5月22日,回购交易日为2018年8月30日。前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为对前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2、福达集团于2016年11 月14日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050,1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福达股份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

2017 年5月22日,福达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3,8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质押的补充质押,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5月22日,回购交易日为2018年11月14日。前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为对前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3、截至本公告日,福达集团共持有本公司408,957,311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9.08%。其中405,600,000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357,311股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福达集团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63,319,624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9.94%,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7.59%。

二、风险应对措施

福达集团本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对其前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若公司股价受二级市场不稳定因素影响进一步下跌并出现平仓风险,福达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购回等方式应对上述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福达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等,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份质押情况以及控股股东质押风险情况持续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