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064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级法院”或“本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初字574号】及《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初字574之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原告1: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捷能”),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流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栋,董事长。
原告2:青岛捷能汽车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能股份”),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流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葛方明,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海涛、王琪盟(实习),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恩”),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技苑路151号3楼B68室。
被告2: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瑞联”),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浮溪村鼎信镍业内N2路与Z2路交叉路口(试验楼对面)。
法定代表人胡方新,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哲炜、倪家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高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小平、康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案件已在本公司前期公告进行披露,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于2015年1月22日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2015年7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2015年9月7日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公司与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抵债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2015年11月17日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及民事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9)、2016年7月26日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3)
二、裁定结果
1、《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初字574号】
原告青岛捷能、捷能股份与被告上海瑞恩、福建瑞联、恒大高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青岛捷能、捷能股份以己与与被告上海瑞恩、福建瑞联、恒大高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捷能、捷能股份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捷能、捷能股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760元,减半收取计254380元,诉讼保全5000元,由原告青岛捷能、捷能股份负担。
2、《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初字574之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捷能、捷能股份与被告上海瑞恩、福建瑞联、恒大高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青岛捷能、捷能股份的申请,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574-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上海瑞恩、福建瑞联、恒大高新按《福建瑞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资产抵债合同》项下机械设备、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备。现原告青岛捷能、捷能股份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捷能、捷能股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瑞恩、福建瑞联转让给恒大高新按《福建瑞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资产抵债合同》项下机械设备、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备的查封、冻结。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
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民事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青岛捷能、捷能股份主动撤回了本次诉讼,公司就该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终止,本次裁定解除了上海瑞恩、福建瑞联转让给公司按《福建瑞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资产抵债合同》项下机械设备、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备的查封、冻结。公司后续将上述资产出售给捷能股份的权利限制已解除,有利于公司与捷能股份签订的《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余热发电资产转让合同》的进一步执行,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出售余热发电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4)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初字574号】
2、《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初字574之2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