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7-049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5月18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发出了通知。会议于2017年5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的9名董事均对会议议案做出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李缜先生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7-050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5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5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更好的开展经营业务,同意公司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2.4亿元,期限不超过1年。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公告》。
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7-051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5月23日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议案》,为促进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盘活账面资产,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及时回收流动资金,合肥国轩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君资管”或“计划管理人”)设立“合肥国轩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同时公司委托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列入专项计划中的应收账款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合肥国轩拟实施“合肥国轩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7)第132号)。
一、专项计划概述
合肥国轩拟将基于签订的销售合同等文件安排,在合肥国轩作为供货人履行并遵守了相关合同项下其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后产生的对买受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国君资管设立的专项计划进行融资。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2.4亿元,期限不超过1年,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国轩”)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全额认购者,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缜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二、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1、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由合肥国轩根据与买受人签订的销售合同等文件安排,在合肥国轩作为供货人履行并遵守了相关合同项下其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后产生的对买受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2、交易结构
国君资管担任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购买合肥国轩所拥有的基础资产,即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拟购买的应收账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2亿元(以专项计划实际成立时的购买金额为准)。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将对专项收款账户/监管账户实施监管。合肥国轩拟担任资产服务机构,在回收款转付日对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进行核算,向计划管理人报告后根据相关约定授权监管银行将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由计划管理人向托管银行发出分配指令,托管银行根据分配指令,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若出现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费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应付本金的差额部分的情形,则控股股东珠海国轩拟补足相应差额并承担补足义务。
3、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次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将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分为国轩优先A和国轩优先B,其中国轩优先A的评级为AAA级,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国轩优先B的评级为AA级。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由控股股东珠海国轩全额认购并持有到期。资产支持证券将登记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中证登深圳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根据预期年化收益率收取预期收益,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获得剩余收益分配。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分配完该期应付的相关税费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后,分配剩余余额。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优先偿付保证。
三、专项计划各方情况
1、计划管理人
国君资管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5月12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631号)获准设立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并于2015年9月25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10278001)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其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成立日期:2010年8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0,000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0191968J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2、差额支付承诺人
珠海国轩拟为专项计划的差额支付承诺人,具体事宜以出具的《差额支付承诺函》为准。
四、标的资产评估说明
1、评估基准日:2017年3月31日
2、评估方法: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估算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应收账款价值。
3、评估结论:经实施清查核实、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合肥国轩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所涉及的基础资产,即应收账款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3月31日的账面原值132,144.69万元,评估值125,509.67万元。
五、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05年04月15日
注册资本:1,983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缜
注册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科技工业园虹桥一路25号201室
经营范围:商业批发、零售(需行政许可项目除外、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截至2017年3月31日,珠海国轩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5,222.65万元,2016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6,535.09万元。珠海国轩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2017年3月31日持有公司217,193,296股,占公司总股本24.79%。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积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更好的开展经营业务。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减少应收账款对资金的占用,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公司发展。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评估机构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收益法对应收账款进行评估,选取的评估方法依据合理,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比较客观、公平和全面的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该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专项计划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合肥国轩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更好的开展经营业务。
2、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率等。
3、降低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减少企业受银行信贷政策的影响。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事项的独立意见;
4、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拟实施“合肥国轩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7-052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4月7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一致。
自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现将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77,6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5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2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6月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后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18日至登记日:2017年6月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
咨询联系人:沈强生
咨询电话:0551-62100213
传真电话:0551-62100175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7-053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增持股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管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胡江林先生计划于2017年5月16日起三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017年5月23日公司收到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胡江林先生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胡江林先生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合计89,8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02%,增持金额为2,423,702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2、增持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
3、本次增持数量及比例
■
二、其他说明
1、本次的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3、本次增持高管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排除未来继续增持的可能。公司将继续关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