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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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业绩完成情况补充说明的公告

2017-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7-04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业绩完成情况补充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和2016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暨相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并于2017年5月18日经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于2017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和2016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暨相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1)。

现就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如下:

一、公司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进行整改,对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相应的追加补偿股份471,840股。

根据宁波证监局核定结果,《决定书》中债权转让涉及的净利润具体金额为1,890,253.25元。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利润补偿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计算尚洋环科应追加补偿股份471,840股。

二、尚洋环科2016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应补偿股份 2,808,828股。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7〕4514号),尚洋环科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755,962.99元,尚洋环科2016年度非经常性损益208,502.19元,尚洋环科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547,460.80元,未能完成2016年度业绩承诺,完成率为75.96%。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利润补偿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计算尚洋环科应追加补偿股份2,808,828股。

公司将及时办理上述追加补偿股份和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事宜,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7-043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7年5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1,927,705.08 元,母公司净利润为99,988,385.98 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9,998,838.60元后,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89,989,547.3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15,564,409.58元,减去2015年度已分配利润40,131,501.60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465,422,455.36元。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98,034,3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红利119,410,304.4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关于分配方案披露日与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差异的情况说明:

分配方案披露日总股本为401,315,016股。公司履行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承诺,回购注销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2,808,828股。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8号)进行整改,对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相应的追加补偿股份471,840股。以上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故公司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398,034,348股。”

2、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及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相应的追加补偿股份不拥有股利分配的权利。故公司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为398,034,348股。分配比例不需要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现有总股本401,315,016股,扣除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2,808,828股及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相应的追加补偿股份471,840股(不拥有股利分配权),以公司现有有股利分配权利的股本398,034,3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6月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在本次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23日至登记日:2017年6月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1、咨询联系人:李雪会、俞凌佳

2、咨询电话:0574-86821166

3、传真电话:0574-86995616

4、公司地址:宁波保税南区曹娥江路22号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3、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7-044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和2016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暨相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并于2017年5月18日经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尚洋”)2016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2,808,828股。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8号)进行整改,对北京尚洋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相应的追加补偿股份471,840股。因此,公司总股本由401,315,016股减至398,034,348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北京尚洋2016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和对北京尚洋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相应的追加补偿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附随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