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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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兑付公告

2017-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7-016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兑付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保证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债券简称:16恒运SCP001,债券代码: 011698405)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兑付资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3.债券简称:16恒运SCP001

4.债券代码:011698405

5.发行总额:2亿元

6.本计息期债券年利率:2.97%

7.付息兑付日:2017年6月4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二、兑付办法

托管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券,其兑付资金由发行人在规定时间之前划付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后,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在兑付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兑付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三、本次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蔡澄

联系方式:020-82208085

2.主承销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荀雅梅

联系方式:010-66592749

3.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晨燕、陈龚荣

联系方式:021-23198708、021-23198682

四、备注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企业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7-017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越秀金控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昨晚以电子邮件方式收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越秀金控”)《关于发行股份价格不予调整的告知函》。内容如下:

“我司(注:指越秀金控,下同)因重组事宜于2016年12月25日与贵司(注:指本公司,下同)签署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4月20日,我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反馈意见,针对《协议》4.4.4条所约定的条件机制,要求明确‘目前是否已经触发条件情形,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条件安排’,即我司须在反馈意见中明确是否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协议》所约定的‘调价机制触发条件’尚未成就,基于反馈意见要求并经我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司不再对发行股份价格予以调整,即我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贵司所持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1.8630%股份的发行股份价格确定为13.16元/股,其他事项仍以《协议》约定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7-018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就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有关事项

法律分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穗恒运A重大资产出售项目越秀金控决议不予调整向穗恒运A发行股份价格的法律分析》。其结论如下:

“1、根据贵司(注:指本公司)提供的数据反馈,截止至2017年5月18日,深圳成指(399001.SZ)收盘点数与越秀金控股票收盘价格均不满足‘调价机制触发条件’。

2、在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前,仍不能排除深圳成指(399001.SZ)收盘点数或越秀金控股票收盘价格满足‘调价机制触发条件’的可能性。从目前情况看,越秀金控宜在调价机制触发条件’达到的情况下再综合各方因素并在本次交易各方沟通一致后再行决定是否调整发行价格。”

关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穗恒运A重大资产出售项目越秀金控决议不予调整向穗恒运A发行股份价格的法律分析详情请见本日公告——《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穗恒运A重大资产出售项目越秀金控决议不予调整向穗恒运A发行股份价格的法律分析》。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