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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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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2017-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8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仍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接到股东深圳市藏金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藏金壹号”)的告知函,函件内容如下:

为保持公司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战略的稳定性,2017年5月24日,藏金壹号、吴启权、曹勇祥、王建生、魏仁忠、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鼎明(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兰华、许晓文、鲁尔兵、倪昭华、许兰杭、徐成斌、黄永维、谢小渭、曹斌、石洪军、王军、鲁尔军、甘立民、王沐曦、孟庆和、刘志伟、徐岩、沈鸣、强卫、何江淮、余非、谌光德共计29方主体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签署后,上述二十九名股东成为一致行动人。藏金壹号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3,921,4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1%。

藏金壹号等29方主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仍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8,870,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1%。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藏金壹号、吴启权、曹勇祥、王建生、魏仁忠、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鼎明(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兰华、许晓文、鲁尔兵、倪昭华、许兰杭、徐成斌、黄永维、谢小渭、曹斌、石洪军、王军、鲁尔军、甘立民、王沐曦、孟庆和、刘志伟、徐岩、沈鸣、强卫、何江淮、余非、谌光德共计29方主体为公司股东,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上述29方主体的主要情况:

1、深圳市藏金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合伙企业,藏金壹号的合伙人主要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

2、许晓文、吴启权、鲁尔兵、倪昭华、徐成斌、许兰杭、黄永维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曹勇祥、王建生、魏仁忠、孙兰华、谢小渭、曹斌、石洪军、王军、鲁尔军、甘利民、王沐曦、孟庆和、刘志伟、徐岩、何江淮、沈鸣、强卫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余非、谌光德分别是公司人力总监、内控总监。

4、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运泰利核心管理人员投资设立的公司;

5、鼎明(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副总经理孙兰华控制的公司。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均与藏金壹号保持一致意见,以藏金壹号的表决意见为准。协议主体以各自名义委托藏金壹号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股东提案权、投票权等。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若本协议主体当选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则各主体应当与藏金壹号提名董事保持一致意见,以藏金壹号提名董事的表决意见为准。

(四)本协议各方共同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未经藏金壹号书面同意,不得减持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协议任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有变化的,将委托藏金壹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持续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其中任何一方的义务至其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上述变更和解除均不得损害各方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七)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长园集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藏金壹号等29方主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治理的影响力进一步加强,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稳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战略方向得到有效执行,使得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藏金壹号等29方主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藏金壹号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3,921,4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1%。待上述公司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藏金壹号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备查资料提供给公司后,公司将在2017年6月1日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