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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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7-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20 证券简称:现代制药公告编号:2017-041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国药威奇达为被告方;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不涉及具体赔偿金额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印度市场并非国药威奇达阿莫西林的主要市场,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子公司国药威奇达的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威奇达”)收到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传票,中化帝斯曼印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帝斯曼”)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国药威奇达在生产阿莫西林产品过程中使用的生物催化剂酶、合成和结晶工艺技术侵犯了中化帝斯曼在印度的专利247301,要求法院对国药威奇达专利侵权事项发布永久禁令。

2017年5月16日,印度德里高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一审判决结果支持中化帝斯曼诉求,禁止国药威奇达在印度生产、使用、制造、配送、销售、许诺销售、或直接及间接经营用该专利方法生产的阿莫西林三水合物。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化帝斯曼印度有限公司为中化帝斯曼制药有限公司(DSP)的全资子公司。

被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阿莫西林为一种常用的β-内酰胺类抗生素,目前,其主流的生产工艺为采用“酶法生产”替代传统的“化学途径”生产。

2014年,国药威奇达开始生产阿莫西林三水合物,主要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酶、生产工艺和技术,并于2014年启动了阿莫西林在欧盟的认证工作。2017年1月,国药威奇达阿莫西林产品的CEP注册申请获得欧盟EDQM受理。国药威奇达以此为契机积极拓展印度及欧洲市场,由此对DSP公司在欧洲和印度的市场地位产生冲击。

2015年9月及11月,中化帝斯曼两次通过印度Chemsynth Labs公司向国药威奇达索要阿莫西林样品。中化帝斯曼基于该两批样品的检测分析结果,指控国药威奇达生产的阿莫西林三水合物使用了其印度专利247301中保护的生产方法,于2017年1月28日向印度法院申请禁止专利侵权。

子公司国药威奇达在2017年3月收到诉状后,立即组建国内及印度当地律师团队开展工作。2017年5月16日德里高院开庭,以国药威奇达提供文件为经公证的电子文件而非原件为由,仅基于原告方提供的文件进行了判决,颁发针对国药威奇达阿莫西林产品的禁令。

(三)索赔诉求

中化帝斯曼向印度德里高院提出申请,要求向国药威奇达发布禁止专利侵权的永久禁令,禁止国药威奇达在印度生产、使用、制造、配送、销售、许诺销售、或直接及间接经营用该专利方法生产的阿莫西林三水合物。

三、诉讼判决情况

2017年5月24日,国药威奇达收到印度高院判决永久禁令,禁止国药威奇达在印度生产、使用、制造、配送、销售、许诺销售、或直接及间接经营用印度专利247301方法生产的阿莫西林三水合物。

四、后续应对措施

国药威奇达在收到德里高院一审判决结果后,已委托律师进一步收集相关资料及证据,继续向印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我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不仅仅是简单的专利诉讼,实际上是中国企业在产品走出去过程中必然面临的竞争和挑战,是突破原有贸易壁垒、打破现有竞争格局的必然结果。公司将继续坚定支持子公司国药威奇达维护其合法生产和销售具有竞争力产品的权益。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次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阿莫西林产品在印度的市场尚处于开拓阶段,2016年国药威奇达在印度市场共销售阿莫西林产品约为73.00吨,销售金额约为810.12万元,占国药威奇达阿莫西林销售总量的1.40%,销售收入的1.38%。鉴于印度市场并非国药威奇达阿莫西林的主要市场,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子公司国药威奇达的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国药威奇达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