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5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辞职及指定副总经理
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公告

2017-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0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辞职及指定副总经理

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5月24日,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财务总任胜全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任胜全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任胜全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寻找合适的财务总监候选人,尽快完成财务总监的选聘工作。在董事会聘任新的财务总监之前,指定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姚健华女士代行公司财务总监职责。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任胜全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1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的净利润无影响。

●本次会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应变更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调增合并利润表税金及附加本年金额860,504.22元,减少合并利润表管理费用本年金额860,504.22元。除上述调整外,本次修订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净利润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要求进行的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公告编号:2017-032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 2016年2月5日,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6年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 2016年2月23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 2016年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2月29日,授予9名激励对象175.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另行确定。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6年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 2016年5月10日,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实际有8名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权激励)。

5、 2016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将原激励对象齐晓忠已获授的股份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情况将回购股份数量调整为450,000股,回购价格调整为6.573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回购注销齐晓忠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6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

6、 201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现有全体激励对象(吕文哲、李启明、姚健华、张风华、任胜全、胡海昕和邱赓屾)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21.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573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 2017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任胜全离职,公司将其已获授的股份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股份数量为31.50万股,回购价格为6.559元/股。

2017年5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任胜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2017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任胜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1.5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6.559元/股予以回购注销。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1、 回购的原因

根据《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近日,激励对象之一任胜全(财务总监)提出辞职并获同意,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已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规定,公司需对任胜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 回购的数量及价格

(1)回购的数量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以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的总股本121,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送红股10股(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475,000.00元,合计派发股票股利为人民币121,900,000.00元;同时,以总股本121,9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本121,900,000股。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于2016年6月29日实施完毕。

201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现有全体激励对象(吕文哲、李启明、姚健华、张风华、任胜全、胡海昕和邱赓屾)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21.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573元/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手续已完成,但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中。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九章的规定,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原激励对象任胜全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万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情况,及因2016年度未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而需要回购注销任胜全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等情况,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为31.50万股。

(2)回购的价格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②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原激励对象任胜全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9.97元/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成和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工作进展情况(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31.50万股将在注销前获得分红),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6.559元/股。

3、 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三、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注:激励对象齐晓忠因离职导致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被公司回购,激励对象(吕文哲、李启明、姚健华、张风华、任胜全、胡海昕和邱赓屾)因2016年度未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导致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被公司回购,但该等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事宜尚在办理中。

四、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和勤勉尽职构成任何不利影响。

五、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授权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此,公司董事会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离职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子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七、 监事会关于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激励对象任胜全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当予以回购并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任胜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1.5万股限制性股票按6.559元/股予以回购注销。

八、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的结论性法律意见为:派思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及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尚需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事宜。

九、 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3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6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6月12日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大连市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41层)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6月12日

至2017年6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5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4、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登记。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二)登记时间:2017年6月9日下午15:00-17:00,6月12日上午9:00-11:00。未在上述时间内登记的公司股东,亦可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三)登记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41层公司证券事务部。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六、 其他事项

会议联系人:李启明、于颖

联系电话:0411-62493369

传真:0411-62493555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6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公告编号:2017-034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

鉴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17年5月27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谢冰先生、吕文哲先生、谢云凯先生、李伟女士、Xie Jing女士、姚健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史德刚先生、翟云岭先生、曾连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自其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尚待提请公司2017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二、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将于2017年5月27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拟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并由控股股东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提名田雪女士、仲崇珊女士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还将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第二届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的2名监事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6日

附件:候选人简历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谢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99年-2003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商学院学习;2007年-2009年,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习,获得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1999年起先后设立了EPOCH公司、中达电力、佳诚能源等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佳诚能源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派思装备执行董事兼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派思投资执行董事兼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中科派思董事长。

吕文哲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5月出生,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城镇燃气专业本科学历。1991年-2003年,在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留校任教,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和工程设计工作,先后参与并发表了《液化石油气汽化开压器卸车热力过程分析》等近十篇学术论文,参编了《建筑设备概论》等图书,主持了“双城市燃气化工程”等十几个工程项目设计;自2003年起,先后担任公司经营开发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监事、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派思香港董事、中科派思董事、派思计量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新疆派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新疆派思西部物联港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大连派思透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鄂尔多斯派思执行董事。

谢云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47年9月出生,高中学历。1966年-2001年,在阳泉市高压电瓷厂和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用电力物资供应中心任职;自2002年起,担任公司的董事兼副总经理;自2012年6月起担任陕西派思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陕西派思董事总经理、派思投资总经理、鄂尔多斯派思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中科派思总经理、阿克苏广捷鑫泽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北屯市广捷鑫泽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6年11月出生,高中学历。1974年-2002年,担任阳泉市高压电瓷厂职员;自2002年起,担任派思有限的董事。现任公司董事、派思投资监事。

Xie Jing女士,荷兰国籍。1976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自2003年起,先后担任EPOCH公司董事、派思有限董事和Energas Ltd.董事。现任公司董事、Energas Ltd.董事。

姚健华女士,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4月12日出生,本科辽宁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0年8月至2015年6月在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从事管理工作。2015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候选人:

史德刚先生,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1956年9月24日出生,辽宁财经学院会计系研究生,硕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96年9月任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师;1996年10月至2002年6月任大连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02年7月至2016年9月任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师;2016年10月至今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注册会计师。

翟云岭先生,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7月21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硕士学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博士学位。1984年-1988年任东北财经大学教师;1989年-1996年任大连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主任;1997年至今历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曾连荪先生,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12月21日出生,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组合导航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上海交通大学导航与制导专业研究生,博士学位。1985年-1993年华东船舶工程学院微电子研究所任高级工程师;1994年-2003年上海海事大学工学院历任副教授、副院长;2004年至今,上海海事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教授。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田雪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93年-1997年担任辽宁省铁岭市昌图第一粮库工会干事;1997年-2004年担任东洋重工(机)大连有限公司检查员;自2005年起担任派思有限终检质检员、质量保证部经理。现任公司第二事业部副经理、监事。

仲崇珊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6月出生,研究生学历。2008年-2012年任荷兰贸促会商务助理;2015年至2016年任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2016年至今任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