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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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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评级机构将公司
及公司债券列入关注的公告

2017-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9

债券代码:136261 债券简称:16长园01

债券代码:136466 债券简称:16长园02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评级机构将公司

及公司债券列入关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债券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函寄的《关于关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事项的公告》和《列入关注通知书》(鹏元资信公告[2017]73号)。

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决定将公司及公司发行的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列入关注。

《关于关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事项的公告》和《列入关注通知书》详见2017年5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网文件。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0

债券代码:136466 债券简称:16长园02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6长园02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5日

●16长园02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6日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6月6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 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债券简称“16长园02”,债券代码136466。

3、 核准情况: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20 号文核准发行。

4、 发行总额:本次债券总额人民币12亿元,本期发行人民币5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利率及计息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45%。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1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在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6月6日。

8、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2017年6月6日为付息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6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6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6月6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6月6日。

11、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2、 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3、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付息方案如下:

“16长园02”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45%。每百元(面值:100元)派发利息4.45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16长园0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5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16长园02”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16长园02”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长园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4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苑中路长园材料港1号高科技厂房

法定代表人:许晓文

联系人:倪昭华、顾宁

联系电话:0755-26719476

邮政编码:518057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582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