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66(A股)证券简称:中国中车(A股)公告编号:临2017-027
证券代码: 1766(H股)证券简称: 中国中车(H股)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6月20日
3.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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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中国中车集团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7年5月5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直接持有公司53.98%股份的股东中国中车集团公司,在2017年5月25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中国中车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增加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等两项议案尚待经中国中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现提出将该等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请中国中车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提名孙永才、徐宗祥为第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之日止。
2、经中国中车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017年1月,中国中车非公开发行了1,410,105,75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总数由27,288,758,333股增至28,698,864,088股。根据股份实际发行情况以及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拟对《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7年5月5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6月20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大饭店二层第九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6月20日
至2017年6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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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本次大会的第10、11、13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4、5、6、8、9、12项议案均需要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须由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5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作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2017年6月20日召开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代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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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附注:
1、请委托人在委派代表前,首先审阅本公司披露日为2017年5月5日的本次会议通知以及披露日为2017年5月26日的本次会议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 “反对”或“弃权”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如委托人未做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除非委托人在本授权书另有指示,否则除本次会议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委托人的授权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交本次会议的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3、A股股东最迟需于本次会议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或其他授权文件送达至本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中国中车总部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36),方为有效。
4、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5、委托期限:至本次会议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