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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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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66 证券简称:普莱柯 公告编号:2017-020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税前)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8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23,74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4,748,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限售股股东张许科先生、孙进忠先生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发放方式: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则由公司收回。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其股息红利所得额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8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元。

3、股东缴税事项最终以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为准。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379-63282386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政和路15号

特此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66 证券简称:普莱柯公告编号:临 2017-021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农业部审查,批准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惠中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惠中”)、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山东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济南森康三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申报的“苦参功劳颗粒”为新兽药,并于2017年5月24日农业部公示了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农业部公告第2526号)事项。详情如下:

一、该新兽药的基本信息

新兽药名称:苦参功劳颗粒

注册分类:三类

主要成分:十大功劳、苦参、木香。

功能与主治:清热燥湿、止痢。主治鸡大肠杆菌病。

用法与用量:混饮:每1L水,鸡1g,连用5天。

二、该新兽药研究开发情况

该产品于2015年4月15日向河南省畜牧局提交临床试验申请,经后续临床试验、新兽药注册等阶段,农业部于2017年5月24日公告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该项目累计投入研发费用92.65万元。

三、该新兽药相关市场背景情况

大肠杆菌病是危害我国养禽业的重要传染病,其致病性血清型众多,致病机理及发病情况复杂,目前的预防主要靠抗生素和化学合成的抗菌药物。目前日趋严重的耐药性使得药效降低,防控难度加大,给养殖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开发中兽药来防治该病,对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洛阳惠中联合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等单位开发的苦参功劳颗粒,系洛阳惠中承担的“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子课题”后续成果,本产品的开发是在充分考虑家禽市场需求和家禽大肠杆菌病发病特点的基础上,按照传统中兽医理论,通过科学的组方筛选而形成的最优组方。具备以下优点:一是该产品属于中兽药,具有天然、绿色、安全的特点;二是该产品无耐药性,可以在发病后第一时间用药;三是该产品采用高速离心等纯化工艺,产品溶解性好,更适合规模化养殖厂饮水线投药,使用方便;四是该产品具有行气健脾、消食导滞的功效,在治疗疾病同时可增进动物食欲,快速改善动物的发病状态,促进采食量快速恢复。

根据《2015年度兽药产业发展报告》,2015年中兽药产品销售额为42.26亿元,其中颗粒剂销售额4.29亿元,该报告没有针对性具体披露此前市场上流通的同类产品苦参功劳颗粒的销售情况,也未能从中国兽药信息网等其他公开渠道查询到公信度较强的苦参功劳颗粒同类产品市场销售额相关信息。

四、该新兽药上市前仍需履行的程序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产品在上市之前,还应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五、该新兽药开发成功对公司的意义及贡献

该新兽药证书的取得是公司持续重视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的结果,进一步体现了公司的创新实力,丰富了洛阳惠中的产品结构,并有效提升了公司在行业内的整体竞争力,将为公司带来新的业绩增长点。

特此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