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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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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71 证券简称:伟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1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7]526号),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39元,共计募集资金26,16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199.5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963.50万元。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17)第00005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崂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账户名称: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32903306010455

专户余额:37,050,000元

用途:“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注:本专户储存的37,050,000元不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

账户名称: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8090101040074665

专户余额:182,585,000元

用途:“大规格及特殊用途阀门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宏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宏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宏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亮、任滨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宏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宏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宏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宏信证券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17)第00005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