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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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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09  证券简称:*ST新城  公告编号:2017-029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26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15:00至2017年5月26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11号金鹰大厦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隋景宝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2,857,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2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2,857,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 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李艳丽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四、备查文件

1、《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