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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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案的
进展公告

2017-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37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案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1月23日、2月2日、2月4日、3月30日、6月4日、6月29日、9月6日、9月23日分别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15、临2016-017、临2016-024、临2016-030、临2016-049、临2016-063、临2016-068、临2016-112、临2016-119)。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即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递交两份起诉状,分别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梦强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徐麟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傅劲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的议案》【案号:(2016)沪0106民初831号】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梦强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徐麟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傅劲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案号:(2016)沪0106民初832号】。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收到静安法院出具的(2016)沪0106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31号判决”)、(2016)沪0106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32号判决”)(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3)。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递交两份《民事上诉状》,分别请求依法撤销静安法院作出的831号判决、832号判决,改判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8)。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上海二中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5407号】、【(2016)沪02民终5409号】,分别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832号判决、831号判决,并驳回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12)。

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出具的两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6)沪民申2372号】、【(2016)沪民申2373号】及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分别请求撤销上海二中院(2016)沪02民终5407号判决、5409号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分别撤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议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议案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五项议案(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1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收到上海市高院出具的两份《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2372号】、【(2016)沪民申2373号】,上海市高院已准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一)《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2372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5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二)《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2373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5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8月31日对该案件作出的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此后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后又申请撤回,上海市高院此次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对于《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2372号】、【(2016)沪民申2373号】裁定内容中所提及“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公司现并不了解所谓“双方庭外和解”的情况。

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38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起诉

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决议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即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案号:(2016)沪0106民初字第1159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25)。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收到静安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6民初1159号】,静安法院判决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4)。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静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9)。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上海二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5408号】,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驳回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13)。

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出具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6)沪民申2371号】及申请人提交的《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请求撤销上海二中院(2016)沪02民终5408号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2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收到上海市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2371号】,上海市高院已准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2371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5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8月31日对该案件作出的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此后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后又申请撤回,上海市高院此次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对于《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2371号】裁定内容中所提及“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公司现并不了解所谓“双方庭外和解”的情况。

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