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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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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8 证券简称:老板电器 公告编号:2017-031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下午1: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30日-2017年5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0日下午15:00-2017年5月31日下午15:00。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4、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6、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公司1号楼一号会议室。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名(分别代表32名股东),代表股份总数540,166,815股,占公司总股本949,032,825股的56.9176%。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26名股东),代表股份522,001,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03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18,165,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41%。

四、会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540,166,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8,656,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31日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査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17年5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5月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15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1:0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0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31日下午15:00。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3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17年5月22日当天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计32名,所代表股份数为540,166,8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917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名,所代表股份数为522,001,8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03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所代表股份数为18,165,0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41%。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其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并以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0,166,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656,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有西 汪红馀

张 琼

时间: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