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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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7-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1 证券简称:克明面业 公告编号:2017-069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1日(星期四)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下午3:00(星期三)至2017年6月1日(星期四)下午3: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28号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检验大楼四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陈克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0,050,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81%。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由于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南县克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陈克忠、陈晖、王勇对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回避表决,因此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37,59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4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启元律师事务所刘中明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50,3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50,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50,3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50,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50,3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50,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上述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南县克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陈克忠、陈晖、王勇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2017年5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17年5月1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刘中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