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7-032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7年5月27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6人(关联董事吴建华、林加善、任不凡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价格、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以2016年底总股本679,184,6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8日实施完毕,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5.10元/股调整为5.00元/股。
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8名变更为205名;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700万股调整为268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639万股调整为262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仍为61万股。
本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等相关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吴建华、林加善、任不凡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由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6月2日,向205名激励对象授予262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00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吴建华、林加善、任不凡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由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1、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日
股票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7-033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第十四次监事会会议于2017年6月2日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3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7年5月27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长杨柏樟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价格、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以2016年底总股本679,184,6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8日实施完毕,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5.10元/股调整为5.00元/股。
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8名变更为205名;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700万股调整为268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639万股调整为262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仍为61万股。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等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核实意见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17年6月2日为授予日,向20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623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6月2日
股票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7-03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激励对象授予名单
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由208人调整为205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5.10元/股调整为5.00元/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700万股调整为268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639万股调整为262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仍为61万股。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价格、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严建苗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经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相投顾”)出具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7年4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全部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7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2017-012号、2017-013号、2017-014号、2017-015号、2017-022号、2017-024号公告)
2、公司于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16日在官方网站www.wynca.com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2017年4月21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7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详见公司2017年4月28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二、股票价格、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1、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公司以2016年底总股本679,184,6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8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即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上述利润分配实施的情况,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5.10元/股调整为5.00元/股。
2、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8名变更为205名,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700万股调整为268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2639万股调整为262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61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三、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1、鉴于公司以2016年底总股本679,184,6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8日实施完毕,同意董事会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5.10元/股调整为5.00元/股。
2、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将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700万股调整为268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2639万股调整为262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61万股。
3、公司本次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价格、激励对象以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除前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6、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17年6月2日为授予日,向205名激励对象授予2623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以2016年底总股本679,184,6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8日实施完毕,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5.10元/股调整为5.00元/股。
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8名变更为205名;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700万股调整为268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639万股调整为262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仍为61万股。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浙经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人员范围,其本次获授权益条件均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尚待激励对象完成认购款缴付,并由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激励股票登记和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天相投顾认为:新安股份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日
股票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5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7年6月2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623万股。
根据2017年4月27日召开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安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召开的第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17年6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05名激励对象授予262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00元/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严建苗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经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相投顾”)出具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7年4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全部审议通过。
2、公司于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16日在官方网站www.wynca.com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7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7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和第八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价格、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天相投顾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相关公告详细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披露。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况,满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7年6月2日
2、授予数量:2623万股
3、授予人数:205人
4、授予价格:5.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多不超过60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48个月。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四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20%和20%,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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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05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具体分配如下:(以下百分比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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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6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同意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6月2日,并同意公司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8名变更为205名;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700万股调整为268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639万股调整为262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仍为61万股。
2、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前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工具,应当采用估值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 标的股票授予日的收盘价 – 授予价格 – 缺乏流通性折扣
具有一定期限流通限制的股票实际上是放弃了一个与限售期时间长度相当、行权价格的现值与现行股票价格相当的一个卖出期权,因此流通性折扣的确定采用期权估价方法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
B-S模型的重要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标的股票授予日的价格7.51元/股
2、到期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50.75%(采用新安股份股票市价最近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3.5125%、3.5500%、3.5950%和3.5850%(采用Wind资讯2017年6月2日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1.23%(采用新安股份最近三年的股息率平均值)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623万股,授予日为2017年6月2日,经测算限制性股票成本为1032.95万元,对各期业绩的影响如下:(以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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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将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造成一定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指标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也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同时,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激励作用,公司业绩的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人员范围,其本次获授权益条件均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尚待激励对象完成认购款缴付,并由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激励股票登记和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天相投顾认为:新安股份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1、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十四次监事会决议;
3、 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