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2017-060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赵工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赵工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离职后,赵工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赵工先生自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三年多以来,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做出了贡献。公司董事会对赵工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5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编号:临2017-061
B股证券代码:900906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0年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2执异46号、47号](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0年3月,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以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请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归还贷款3,400万元人民币,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4年4月20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公司就(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7、158号三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同意本公司承担50%的责任,即公司应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三案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14,629,741元,公司已于2005年1月26日前全额支付上述款项。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现向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二、公司向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中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8号裁定,变更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公司已经履行与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执行和解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丧失了对(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8号案件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院在变更裁定中将其列入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存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审查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8号执行裁定。
二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应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其所提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二中院裁定驳回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公司将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截至目前,尚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该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