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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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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017-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2月13日证监许可[2016]3069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开放式基金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1、汇率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而本基金的记账货币是人民币,因此在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的升值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

本基金A类份额采用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相应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国家/地区市场风险

全球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以及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全球投资的成本、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政治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内外政治关系变化,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负面冲击。另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4、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采取某些管制措施,比如资本或外汇控制、资产冻结或扣压以及征收高额税款等给基金收益带来的不利影响。

5、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本基金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影响。

6、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际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另外,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或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4)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5)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4、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此外,还可能存在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

5、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6、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7、境外证券投资额度限制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期内的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三、开放式基金风险

1、主动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本基金是一只主动管理型基金,在本基金精选基金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不一定持续的优于其他基金。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高,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在出现的投资人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账期通常比国内开放式基金需要更长的时间。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等。

(下转4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