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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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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2017-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明星电缆 公告编号:临2017-028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与乐山市五通桥区三江自控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达12,58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

公司与乐山市五通桥区三江自控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12,586万元。

二、交易对方概述

买方: 乐山市五通桥区三江自控有限公司

营业范围:化工、矿山、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销售;管道及设备安装;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和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地址: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8.7%,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公司与乐山市五通桥区三江自控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项目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四、风险揭示

合同履行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七日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明星电缆

股票代码:603333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胜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1018号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签署日期:二零一七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缆”)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明星电缆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及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其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股份,仅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拥有1,300万份份额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也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主要情况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维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增持公司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2017年5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广元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一》、《股份转让协议之二》和《股东权利委托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李广元持有的上市公司52,000,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同时李广元将上市公司78,000,7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通过股东权利委托方式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期限为5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增持明星电缆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仅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拥有1,300万份份额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增加持有公司52,000,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同时通过权利委托的方式拥有上市公司78,000,7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的提案权、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元为兄弟关系。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52,000,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通过股东权利委托的方式拥有上市公司78,000,7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的提案权、表决权。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之一

1、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李广元

乙方、受让方:李广胜

2、股份转让及转让价款

2.1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6,000,2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上述标的股份。

2.2经双方协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6.21元/股计算,确定为人民币壹亿陆仟壹佰肆拾柒万元整(小写:16,147万元整)。

3、付款方式、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安排

3.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手续。甲方、乙方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积极配合,及时、真实的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3.2甲乙双方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标的股份过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

3.2经甲乙双方协商,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二

1、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李广元

乙方、受让方:李广胜

2、股份转让及转让价款

2.1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6,000,2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上述标的股份。

2.2经双方协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6.21元/股计算,确定为人民币壹亿陆仟壹佰肆拾柒万元整(小写:16,147万元整)。

3、付款方式、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安排

3.1本协议签署后且“第一次5%股权转让”办理完毕甲方过户至乙方手续后3个月内,双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手续。甲方、乙方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积极配合,及时、真实的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3.2甲乙双方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标的股份过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

3.2经甲乙双方协商,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

(三)股东权利委托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李广元

乙方、受让方:李广胜

2、委托事项

2.1甲方原持有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301,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7.98%。根据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5月25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一》、《股份转让协议之二》的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2,000,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转让给乙方。

2.2上述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上市公司249,499,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47.98%。甲方决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8,000,7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5%)的部分股东权利委托给乙方代为行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3、委托期限、委托范围

3.1委托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委托期限为5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3.2委托范围

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代甲方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如下股东权利,包括: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案权;

(2)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投票,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3.3该等受托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转股产生的股份,其表决权亦随该等受托股份同步委托给乙方。

4、委托权利的变更或撤销

4.1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对委托权利进行变更或撤销。

5、其他条款

5.1乙方代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

5.2本次委托事项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报酬。

6、违约责任

6.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特此声明:本次权益变动需支付的股权收购价款总额为人民币32,294万元,全部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安排。上述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违规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方式获得任何资金。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改变,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述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监事正常换届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未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更换董事、监事。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公司章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将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严格履行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的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严格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具体如下:

(一)资产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自身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

(二)人员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完全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营销负责人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职务。

(三)财务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能够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机构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技术、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其他主体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关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在业务上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相关承诺。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会因为本次增持发生而导致关联交易的增加。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书面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

3、若本人未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从制度上保证明星电缆作为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不发生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明星电缆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胜

签署日期:2017年6月6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胜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以及其最近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查询说明。

6、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 意见

张凤仪 王永升

法定代表人: 核

蔡 咏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6 月 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胜

签署日期:2017年6月6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胜

签署日期:2017年6月6日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明星电缆

股票代码:603333

信息露义务人:李广元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本报告签署日期:2017 年【6】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广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34262319****227918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广元先生本次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董事长李广胜先生,是为了优化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持续良好的回报。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继续减持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元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李广胜先生转让其持有的明星电缆无限售流通股52,000,500 股,占明星电缆总股本的10.00%。另李广元先生通过签署股东权利委托协议决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8,000,7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5%,以下简称受托股份)的部分股东权利委托给李广胜先生代为行使。两人系兄弟关系。最终李广胜先生取得明星电缆总股本25%的表决权。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广元先生持有明星电缆无限售流通股301,500,000 股,占明星电缆总股本的57.98%。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广元先生持有上市公司249,499,500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47.98%。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协议安排

2017 年5 月25日,李广元先生与李广胜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一》及《股份转让协议之二》,根据上述协议,李广元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李广胜先生转让其持有的明星电缆52,000,500股股份,占《股份转让协议之一》及《股份转让协议之二》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0%。

另李广元先生通过签署《股东权利委托协议》决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8,000,7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5%,以下简称受托股份)的部分股东权利委托给李广胜先生代为行使 ,委托期限为5年,在委托期限内,由李广胜先生代李广元先生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如下股东权利,包括: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案权;

(2)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6.21元/股,股份转让对价以现金支付,总价款为人民币32,294万元。

(三)付款安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一》及《股份转让协议之二》的约定,李广胜先生应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明星电缆股份过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36个月内将转让价款向李广元先生支付完毕。

(四)违约责任条款

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

四、 拟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明星电缆的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协议及授权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元

签署日期:2017年6月6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元

签署日期: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