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58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厦债暂停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厦债暂停”或“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6月19日开始支付2016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7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14日
●兑付停牌起始日:2017年6月15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7年6月19日
●摘牌日: 2017年6月19日
●每百元兑付本息金额(元):105.00(含税)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厦债暂停(122156)。
3、发行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15亿元,当前余额14.3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4.55%,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2015年5月28日,本公司发布《关于上调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45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00%固定不变。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2015年6月18日,本公司发布《关于2012年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本次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70,000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70,000,000.00元。
8、起息日:2012年6月18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17年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5年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关于2012年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关于上调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本次本息兑付的本金总额为14.30 亿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5.0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0.00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14日
2、兑付停牌起始日:2017年6月15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6月19日
4、摘牌日:2017年6月19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厦债暂停”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厦债暂停”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0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上述企业所得税,向QFII等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厦债暂停”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厦门市灌口南路668号之八
联系人:潘晓丹
联系电话:0592-6389300
传真:0592-6389301
邮编:361023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6楼
联系人:梁华、余乐宝
联系电话:021-38565898 ,38560718
传真:021-38565900
邮编:20013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王诗野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268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6月7日
附件一:
“厦债暂停”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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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二〇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