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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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7-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045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31,255,877.68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7年6月5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福山法院”)(2014)福执字第81-5、82-5、83-5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尔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水泥)

烟台第二水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水泥公司)

烟台市第三水泥厂(以下简称:第三水泥厂)

四川金顶

二、本次裁定情况

烟台福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尔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泉水泥、第二水泥公司、第三水泥厂和四川金顶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金顶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金顶银行存款31,255,877.6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组建专业律师团队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合规的努力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尚无法确定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另外,公司已就(2017)鲁061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认定,审理结果与本次裁定有直接关联,前述执行异议之诉也尚在审理当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6月06日

报备文件: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4)福执字第81-5、82-5、83-5号《执行裁定书》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046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6月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接到控股股东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素至纯”)通知,朴素至纯与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四川金顶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甲方: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已于2017年1月26日签署了《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2、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已将其持有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1,553,484股股份转让给甲方,且甲乙双方已于2017年3月15日办理完毕前述股份过户手续;甲方已支付第一期、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6亿元予乙方;甲方已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5,776,742股股票质押予乙方,且甲乙双方已于2017年3月15日办理完毕前述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乙方承诺,对上市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因为股份交割日之前的事实引发的任何诉讼及或有风险承担责任,如因此导致上市公司经济损失的,乙方将以等额现金向上市公司补偿。

4、本补充协议(一)作为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部分,与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无相反说明,相关词语的定义以股份转让协议为准。

为更好的维护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四川金顶持续健康发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补充协议(一)。

一、乙方对上市公司股份交割日之前或因股份交割日之前的事由产生的或有负债(涉及诉讼、仲裁等)的担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3,044.69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如下或有负债和相关费用:

1、四川欣隆投资公司起诉四川金顶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2、仁寿华鑫公司起诉四川金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3、四川金顶起诉烟台市第三水泥厂追偿权纠纷案件;

4、四川金顶起诉成都宏祥顺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

5、四川金顶起诉绵阳盛泰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

6、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合资合同争议案件;

7、烟台市恒尔投资有限公司追加四川金顶为被执行人案件。

二、甲乙双方同意,若上市公司因前述或有负债形成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义务,则乙方应在上市公司付款义务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公司付款义务对应金额对上市公司进行等额现金补偿,现金补偿完毕后,乙方不再向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

三、如本补充协议(一)与股份转让协议有不一致的约定,以本补充协议(一)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一)未约定之条款,各方应继续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如股份转让协议和本补充协议(一)均未约定相关内容,各方应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补充协议(一)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补充协议(一)中任何条款的无效,并不导致其他条款无效,或者影响其他条款的可执行性。

五、本补充协议(一)一式贰份,各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6月06日

报备文件: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