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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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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7-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07 证券简称:四川成渝 公告编号:临2017-036

债券代码:136493 债券简称:16成渝01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16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19日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发行的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6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公众投资者)》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6成渝01”,代码为136493

3、发行人: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6月17日

8、利息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6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7月11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

2、票面利率:年利率3.48%

3、每手债券派发利息:每手“16成渝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4.8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16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16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成渝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252 号

联系人:邹银河

电话:028-85527209

传真:028-85554578

邮政编码:61004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楼

联系人:刘轲、陈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68870666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