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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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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

2017-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17-031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正在筹划重大投资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5 月9日13时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5月10日和5月16日发布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和《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28),已确定上述事项对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随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于2017年6月1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相关事项较多,公司正在继续与相关各方就本次重组的各项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和论证,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信息公平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要求,公司股票自 2017年6月9日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1 个月。现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重组框架介绍

(一)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为独立第三方,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方式拟为支付现金购买标的公司股权,目前尚未最终确定。

(三)标的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为广告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工作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完成如下事项:

(一)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包括论证重组方案、交易方式及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等具体工作,目前正处于进一步协商沟通阶段。

(二)公司已确定相关中介机构,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正在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三、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说明

公司与有关交易各方正在积极沟通、协商本次交易及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具体事项以保证公司此次重组有序推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法律、审计及评估等尽职调查工作程序复杂,工作量大,故公司股票无法按期复牌。

四、申请继续停牌时间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7年6月9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的信息披露,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17-032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7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22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1,113,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031,181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全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无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暂按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33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33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3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通惠国际传媒广场2号楼5层

联系部门: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7521981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