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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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号:2017-029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6月8日(星期四)下午14:00 时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8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7日下午15:00时至2017年6月8日下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董炳根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359,410,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86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8,161,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6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4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

(二)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统称“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1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6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4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59,410,601股;同意358,624,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6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10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111,300股;同意2,3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244%;反对6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58%;弃权10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98%。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2.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59,410,601股;同意358,479,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9%;反对6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25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111,300股;同意2,17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640%;反对6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58%;弃权25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02%。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3. 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59,410,601股;同意358,624,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6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10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111,300股;同意2,3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244%;反对6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58%;弃权10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98%。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4. 2016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59,410,601股;同意358,624,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6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10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111,300股;同意2,3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244%;反对6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58%;弃权10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98%。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5. 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1)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6年度母公司净利润1,353,769,334.80元,弥补截止上年底累计亏损102,740,889.03元之后,母公司净利润为1,251,028,445.77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125,102,844.58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净利润为1,125,925,601.19元。

(2)以总股本1,141,487,712股为基数,每10股派3.00元现金(含税);即派发现金股利342,446,313.60元;

(3)剩余未分配利润783,479,287.59元留存至下一年度;

(4)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59,410,601股;同意357,873,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4%;反对1,5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8%;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111,300股;同意1,57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026%;反对1,5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917%;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7%。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59,410,601股;同意358,624,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6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10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111,300股;同意2,3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244%;反对6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58%;弃权10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98%。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59,410,601股;同意358,479,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9%;反对6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25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111,300股;同意2,17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640%;反对6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58%;弃权25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02%。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作的《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2016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表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汇报。

公司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议案的有关情况,可查阅2017年4月28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等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饶春博、董楚

3. 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