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度尼西亚附属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7-076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度尼西亚附属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6月8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境外附属公司中泛控股有限公司(系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00715,以下简称“中泛控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中泛控股所属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棉兰电厂项目涉及的民事诉讼相关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 原告:PT. Karya Prajona Nelayan(以下简称“KPN”)
2. 被告:PT. Mabar Elektrindo(以下简称“PT Mabar”)
2015年8月20日,公司境外附属公司中泛控股之全资附属公司中泛电力投资第一有限公司订立收购协议,收购了PT Mabar的6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2015年8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该收购事项已于2015年12月28日完成。通过该收购,中泛控股间接获得了PT Mabar拥有的印尼棉兰电厂项目建设权及所有权。
(二)诉讼及判决情况
2016年3月8日,第三方公司KPN就PT Mabar侵占土地事项向印尼苏北省刑事警察厅(以下简称“苏北省警察厅”)请求刑事调查。该案件由苏北省警察厅聆讯。苏北省警察厅经过深入调查、实地勘界以及与省土地部门部长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召开会议后,于2016年7月26日裁定,对PT Mabar的调查因证据不足而终止。
在苏北省警察厅做出上述裁决后,KPN于2016年8月5日向印尼巴干区域法院(以下简称“区域法院”)提出针对PT Mabar的民事诉讼,辩称其拥有PT Mabar所属面积为119.89公顷的棉兰电厂项目土地中104公顷土地(以下简称“争议土地”)的合法权利。该诉讼在区域法院由三名法官进行聆讯。尽管苏北省警察厅裁定因证据不足而终止上述刑事调查,且PT Mabar提供了其获得土地征收证明、与当地政府及原土地所在村、居民提供的土地流转证明、无争议证明、签署收购土地协议契据、支付有关收购对价及其他政府税项的充分证明文件,但区域法院三名法官中的两名法官于2017年3月16日仅根据KPN提供的两份土地征收证明(并无其他支持文件)即裁定KPN为争议土地的合法权利拥有人并颁令拆除争议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
2017年3月27日,PT Mabar向印尼苏北省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目前,PT Mabar正在就上诉寻求法律意见,并将于上诉中积极抗辩以保障其利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上诉处于法官团组建阶段,上述区域法院的颁令暂未执行,需视上诉结果而定。PT Mabar及印尼律师表示,按照印尼一般司法惯例,区域法院将于口头判决后发出正式书面判决,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区域法院尚未向与讼双方发出有关正式书面判决。
(三)其他
PT Mabar向印尼国家土地部门提出的印尼棉兰电厂项目土地所有权申请因上述刑事调查而延误,但PT Mabar已于2016年11月7日成功获取印尼国家土地部门部长批准的所有权申请相关法令。根据PT Mabar印尼律师的意见,余下所有权的登记及发出证书仅为行政程序,完成与否将取决于诉讼的最终结果。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印尼诉讼程序及司法环境较为复杂,目前公司无法对本次上诉结果作出确切的预测。假设高等法院的判决与区域法院相同,PT Mabar可继续向最高法院上诉,其裁定应予执行,但败诉方依然有权提出司法复核。
中泛控股将与其法律顾问、核数师及财务顾问就本次诉讼可能对中泛控股财务状况及业务营运造成的影响进行讨论。由于上诉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因此目前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中泛控股的最终影响。
中泛控股将在上诉中积极抗辩,同时持续寻求专业顾问意见以制定方案,尽量降低诉讼的可能影响。若上诉结果确定并出现任何影响,中泛控股将采取必要行动以保障中泛控股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中泛控股控股股东将视具体情况为其提供财务及策略支持。
四、其他
关于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中泛控股发布于2017年6月9日中泛控股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苏北省警察厅2016年7月26日签发的裁定书。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