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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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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
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

2017-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

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一)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二)专项基金依据《合同法》、《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原则,确定专项基金赔付范围和赔付金额计算方法。赔付金额以适格投资者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并减半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同时设置投资差额损失金额(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前)60%的最低赔付比例。

专项基金赔付范围及赔付金额计算方法一经公告,在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内不可变更及撤销。

(三)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遭受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如果接受赔付,则表明其愿意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自愿将对欣泰电气的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基金出资人,自身不再向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的责任方索赔。

(四)投资者于本公告“二、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确定的时间之外交易欣泰电气股票所产生的投资损失不属于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

(五)本次赔付分为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赔付和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赔付。截至欣泰电气股票暂停上市时,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如仍持有在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购的新股,根据该部分适格投资者在退市整理期间卖出欣泰电气新股或退市时仍持有新股情况计算赔付金额,在欣泰电气股票退市后赔付。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如仍持有属于赔付范围的欣泰电气股票,先按欣泰电气股票暂停上市收盘价计算首次赔付金额;在欣泰电气股票退市后,按适格投资者在退市整理期的实际卖出价格或欣泰电气股票退市价格计算二次赔付金额。

(六)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欣泰电气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因政策性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七)对于因各种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接受先行赔付的适格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调解,对于未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获得赔付的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兴业证券对欣泰电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不承担责任,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不包括该等股份回购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切实承担中介机构责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资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用专项基金财产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现将专项基金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项基金基本情况

(一)专项基金出资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受基金出资人的委托,担任专项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

基金管理人成立赔付工作组执行基金日常事务。

(三)专项基金托管银行

专项基金托管银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基金托管银行负责开立基金资金监管专户,独立保管专项基金财产,确保专项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专项基金规模

专项基金规模为人民币5.5亿元。

基金出资人已于本公告刊登前将出资额人民币5.5亿元足额划付至专项基金资金监管专户。

(五)专项基金的成立

专项基金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成立。

(六)专项基金存续期间

专项基金的存续期间为自成立日起5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延长基金存续期间。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届满将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审计,并组织清算。

二、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

(一)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赔付

在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购新股(包括欣泰电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和符合公开发售条件的股东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股份),在欣泰电气股票上市后卖出欣泰电气新股或仍持有欣泰电气新股而存在亏损的投资者,为一级市场新股投资损失赔付的适格投资者。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二)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赔付

欣泰电气股票上市后,投资者对欣泰电气股票的交易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为二级市场损失赔付的适格投资者。

1.自欣泰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1月27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

2.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2月11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欣泰电气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因政策性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说明:

① 2014年1月15日:欣泰电气在指定媒体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该日是欣泰电气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② 2015年11月27日:欣泰电气于该日开市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该日是欣泰电气虚假陈述的第一次更正日。

③ 2015年12月10日:欣泰电气于该日收市后发布《关于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该日是欣泰电气虚假陈述第二次更正日。

④ 考虑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将导致欣泰电气退市,为充分保护适格投资者利益,本次先行赔付不设基准日,按适格投资者实际买卖价差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三、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

专项基金赔付的金额以适格投资者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一)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赔付金额计算

专项基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损失的赔付金额,其中新股投资损失不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欣泰电气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情况的,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赔付金额=新股投资损失+新股投资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1、计算新股投资损失

(1)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卖出新股损失:投资者申购欣泰电气新股,因卖出新股而产生亏损的,其新股投资损失,以发行价格(除权后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卖出欣泰电气新股数量计算。

(2)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持有新股损失:投资者申购欣泰电气新股,退市时仍持有欣泰电气新股的而产生亏损的,其持有新股损失以发行价格(除权后价格)乘以投资者退市时仍持有的属于赔付范围的欣泰电气新股数量计算,该部分适格投资者同时将仍持有的新股过户给基金出资人。

(3)投资者同时符合上述(1)(2)项情形的,计算投资损失时,分别计算卖出新股损失和持有新股损失。

说明:申购欣泰电气新股,截至欣泰电气股票暂停上市时仍持有所申购新股的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根据该部分适格投资者在退市整理期间卖出新股或退市时仍持有新股情况计算新股投资损失,在欣泰电气股票退市后赔付。

①在退市整理期间卖出新股的,新股投资损失按发行价格(除权后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的差额,乘以卖出欣泰电气新股数量计算;

②退市整理期间未卖出欣泰电气新股,在退市时仍持有欣泰电气新股的,该部分适格投资者可以选择是否保留退市时仍持有的新股。

如适格投资者选择保留退市时仍持有的新股,新股投资损失按发行价格(除权后价格)与欣泰电气股票退市价格的差额,乘以投资者退市时仍持有的属于赔付范围的欣泰电气新股数量计算;

如适格投资者选择不保留退市时仍持有的新股,新股投资损失按发行价格(除权后价格)乘以投资者退市时仍持有的属于赔付范围的欣泰电气新股数量计算,适格投资者应将退市时仍持有的新股过户给基金出资人。

2、计算新股投资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

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卖出新股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按3%。的佣金费率、1%。的印花税率计算。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持有新股损失不涉及佣金及印花税赔付。

3、计算资金利息

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卖出新股的,对前述1、2部分之和的资金利息,自认购欣泰电气新股之日(2014年1月16日)至卖出欣泰电气新股之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仍持有新股的,对持有新股损失的资金利息,自认购欣泰电气新股之日(2014年1月16日)至赔付资金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赔付金额计算

专项基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损失的赔付金额,其中投资差额损失须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投资者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者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冲抵其赔付金额。

1、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涉及以下两项情形:

(1)自欣泰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1月27日及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而产生亏损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或欣泰电气股票暂停上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实际卖出或所持欣泰电气股票数量,再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2)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2月11日及之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而产生亏损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或欣泰电气股票暂停上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实际卖出或所持欣泰电气股票数量,再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投资者多次交易欣泰电气股票,同时符合上述(1)(2)项情形的,分别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已经除权的股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股票价格和数量复权计算。

2、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的计算

采用个体投资者在买入至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欣泰电气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欣泰电气股价涨跌幅,与对应的相同区间的指数涨跌幅,减半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投资者多次交易欣泰电气股票,同时符合上述(1)(2)项情形的,每种情形下计算一个调整因子。

(1)指数的选择:选择创业板综合指数(399102)计算市场风险因素调整因子。

(2)计算方法的选择:以个体市场风险相对比例修正法减半扣减证券市场风险所致损失。

投资差额损失= A*调整因子。其中:

“A”为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前的投资差额损失金额,按前述“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赔付的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所列方法计算;

“调整因子”= 1 –[证券买入与卖出(或暂停上市日)期间指数加权平均跌幅/证券买入与卖出(或暂停上市日)期间股价跌幅]*50%,且如果计算出的调整因子小于最小调整因子,则按最小调整因子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最小调整因子为60%。

3、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按3%。的佣金费率、1%。的印花税率计算。

4、计算资金利息

对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的资金利息,自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之日至卖出欣泰电气股票之日或欣泰电气暂停上市之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5、二次赔付金额计算

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仍持有属赔付范围的欣泰电气股票的,在欣泰电气股票退市后,按欣泰电气股票暂停上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与适格投资者在退市整理期的实际卖出属赔付范围的欣泰电气股票价格或欣泰电气股票退市价格,计算退市增加投资差额损失金额。

退市增加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按3%。的佣金费率、1%。的印花税率计算。

退市增加的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的资金利息,自欣泰电气股票暂停上市之日至实际卖出欣泰电气股票之日或欣泰电气股票退市之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后续公告

敬请投资者务必密切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关于专项基金赔付支付具体流程与操作要求的后续公告,并严格按公告提示进行操作,以避免因未能在公告列明的期限内有效实施操作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9日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

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

重要提示:

1、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现接受兴业证券的委托,担任专项基金的管理人,负责该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不收取任何报酬。我们将勤勉尽责,履行好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应及时关注兴业证券发布的相关公告,并重点关注其中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及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

3、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遭受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如果接受赔付,则表明其愿意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自愿将对欣泰电气的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基金出资人,自身不再向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的责任方索赔。对于因各种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接受先行赔付的适格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调解,对于未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获得赔付的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未能与兴业证券达成和解的投资者与兴业证券发生纠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将不作为证人出庭或将有关材料作为呈堂证据出示,以免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为赔付因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者(以下简称“适格投资者”),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基金出资人”)出资人民币5.5亿元,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接受基金出资人委托,担任专项基金的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项基金基本情况

(一)专项基金出资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基金规模

人民币5.5亿元。

(三)专项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四)专项基金托管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基金赔付的对象和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

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和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由基金出资人确定并通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以下简称“《专项基金设立公告》”)发布。

三、专项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投保基金公司接受基金出资人的委托,担任专项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投保基金公司对前述委托事项不收取任何报酬。

(二)投保基金公司将以客观、中立为原则,管好、用好专项基金财产,勤勉尽责地履行好管理人职责,保证专项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专款专用。

(三)为使投资者能够便捷、及时地获知专项基金相关信息,投保基金公司将在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sipf.com.cn),公司官方微博“@投保基金”,官方微信“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微信号:toubaojijin),以及其他媒体及时发布专项基金的相关信息。

(四)投保基金公司将按照《专项基金设立公告》列明的赔付金额计算方法对赔付金额进行核算确定,依照适格投资者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的相关约定,办理资金划拨事宜。

(五)投保基金公司将建立专门的客服团队,负责接受投资者的咨询:

1、投保基金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sipf.com.cn

2、热线电话:4001888399 (周一至周日 9:00-20:00)

3、邮箱:xtdqpfjj@vip.sina.com

(六)投保基金公司成立专项基金赔付工作组(以下简称“赔付工作组”),负责专项基金日常事务。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广场高桥路26号阳光假日大酒店930房。

赔付工作组现场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支付赔付的基本流程

对于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已经卖出新股损失及/或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损失,专项基金将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按照以下流程完成赔付金额的计算及赔付资金的划付。但仍持有属赔付范围的欣泰电气股票的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的二次赔付,将在欣泰电气股票退市后办理。

(一)赔付金额的计算

赔付工作组根据有效的交易数据,计算出应向每一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赔付金额,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二)和解的达成

接受赔付金额、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是适格投资者获得专项基金赔付金的必备条件。

1、赔付金额的查询

自2017年6月14日起,在投保基金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sipf.com.cn)开放适格投资者注册及查询赔付金额功能。网站设有“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投资者可以点击进入。适格投资者可以在完成注册并登录后,查询赔付金额计算方法及可获得的赔付金额。

2、赔付申报

适格投资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或管理人公告列明的其他方式发出对赔付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即表明其接受赔付金额及本公告附件《和解承诺函》的全部内容,愿意与基金出资人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的损害赔偿达成和解,自愿将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的责任方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转让给基金出资人,自身不再向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的责任方索赔。

特别提请适格投资者注意,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或管理人公告列明的其他方式发出对赔付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前,应认真阅读专项基金公告、《和解承诺函》以及投保基金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sipf.com.cn)“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公布的有关文件,并确保已经理解相关文件的各项条款及其内容的含义。

2017年6月19日前,基金管理人将适格投资者赔付金额转换成相同数量的赔付权份额,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派发至适格投资者深市A股证券账户中。适格投资者届时也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深市A股证券账户中的赔付权份额,获知赔付金额信息(一份赔付权份额代表的赔付金额为1元人民币,在多个托管单元、多个账户同步派发的赔付权份额不累计计算)。如适格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查询获知的赔付金额信息与其通过“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获知的赔付金额不一致,以“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披露信息为准。

在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间,适格投资者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有关“网络投票系统”的简介,可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相关内容)、交易系统或管理人公告列明的其他方式,发出对赔付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

具体的赔付权份额派发及适格投资者申报规则,请参见管理人后续发布的实施公告。

3、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或管理人公告列明的其他方式发出有效确认指令的适格投资者,视为不接受专项基金的赔付,其可以根据《专项基金设立公告》重要提示第(七)项,申请调解、仲裁或起诉。

(三)支付赔付金

2017年8月3日起,投保基金公司通过结算参与人将赔付资金划入适格投资者申报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适格投资者应于2017年8月7日前对赔付金的到账情况进行查询。若到账金额与适格投资者在基金网站查询获知的赔付金额不一致,可以通过服务热线向赔付工作组提出核查请求。

(四)对仍持有属赔付范围的欣泰电气股票的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的二次赔付

根据《专项基金设立公告》,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仍持有属赔付范围的欣泰电气股票的,在欣泰电气股票退市后,计算和划付二次赔付金额。

具体办理程序,请关注管理人后续发布的公告。

五、对仍持有新股的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的赔付安排

在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购欣泰电气新股,截至欣泰电气股票暂停上市时仍持有所申购新股的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自2017年6月14日起,在投保基金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sipf.com.cn)“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完成注册并登录后,可以查询仍持有新股数量。

该部分适格投资者仍持有新股部分的损失,根据其在退市整理期间卖出欣泰电气新股或退市时仍持有新股情况,在欣泰电气股票退市后,通过手工方式单独进行赔付申报,并在完成赔付申报后划付赔付资金。

具体申报规则,请参见管理人后续发布的公告。

六、后续公告

敬请投资者务必密切关注专项基金的后续公告,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附件:《和解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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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9日

和解承诺函

(适用于适格投资者一级市场卖出新股损失赔付及二级市场损失赔付)

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本人(包括机构及个人投资者,下同),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投资者,于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购新股,及/或在欣泰电气股票上市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欣泰电气分别于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2月10日刊登公告,承认其虚假陈述事实(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本人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遭受投资损失。

二、 本人知悉: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出资人”)出资设立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并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进行管理,用于先行赔付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遭受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

三、 在详细阅读和充分理解基金出资人2017年6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以下简称“《专项基金设立公告》”)、管理人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之后,本人同意并接受基金出资人通过专项基金向本人提出的赔付金额及《专项基金设立公告》列明的赔付范围及赔付金额计算方法,接受赔付和解。以此为基础,本人现就有关事项作以下不可撤销的确认及承诺:

(一)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sipf.com.cn)“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上所载全部相关信息。本人同意并接受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sipf.com.cn)“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告知本人的一级市场卖出新股损失赔付金额及/或二级市场损失赔付金额。

(二)本人确认:基金出资人对欣泰电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不承担责任,接受先行赔付不影响本人向其他有关责任主体主张股份回购的权利。

(三)本人确认:前述赔付金额和第(四)项规定的二次赔付金额(如适用)覆盖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给本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一级市场持有新股损失除外,如有),包括但不限于:(1)一级市场卖出新股损失、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2)一级市场卖出新股损失、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的佣金、印花税开支;(3)前述(1)、(2)项资金之和的同期利息损失;及(4)其他损失,但不包括欣泰电气未履行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而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四)本人知悉欣泰电气股票虽已暂停上市,但尚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并经退市整理期后才正式终止上市。本人确认:如本人仍持有在欣泰电气股票上市后买入并属于赔付范围的欣泰电气股票,先按欣泰电气股票暂停上市收盘价计算首次赔付金额;在欣泰电气股票退市后,按本人在退市整理期的实际卖出价格或欣泰电气股票退市价格计算二次赔付金额。

(五) 本人同意:除本人另行要求并经管理人认可,管理人将前述赔付款项及二次赔付金额划付至本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六) 本人确认:根据本赔付和解,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给本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已经得到充分赔偿。基于此,自首次赔付款项到账之日,

1、本人将对欣泰电气的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欣泰”)的要求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相应权利转让给基金出资人,由基金出资人通知辽宁欣泰。

2、本人承诺不再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损失向以下部分或全部责任人索赔:(1)欣泰电气的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2)欣泰电气;(3)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和承销商;(4) 为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为欣泰电气上市后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5)上述第(2)、(3)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4)项中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的责任方。

一经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管理人公告列明的其他方式发出对本人赔付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本《和解承诺函》即具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和解承诺函

(适用于适格投资者一级市场持有新股损失赔付)

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本人(包括机构及个人投资者,下同),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投资者,于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购新股。欣泰电气分别于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2月10日刊登公告,承认其虚假陈述事实(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本人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遭受投资损失。

二、 本人知悉: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出资人”)出资设立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并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进行管理,用于先行赔付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遭受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

三、 在详细阅读和充分理解基金出资人2017年6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以下简称“《专项基金设立公告》”)、管理人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之后,本人同意并接受基金出资人通过专项基金向本人提出的赔付金额及《专项基金设立公告》列明的赔付范围及赔付金额计算方法,接受赔付和解。以此为基础,本人现就有关事项作以下不可撤销的确认及承诺:

(一)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sipf.com.cn)“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上所载全部相关信息。本人同意并接受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sipf.com.cn)“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告知本人的一级市场持有新股损失赔付金额。

(二)本人确认:基金出资人对欣泰电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不承担责任,接受先行赔付不影响本人向其他有关责任主体主张股份回购的权利。

(三)本人确认:前述赔付金额覆盖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给本人造成的全部一级市场持有新股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一级市场持有新股损失;(2)一级市场持有新股损失的同期利息损失;及(3)其他损失,但不包括欣泰电气未履行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而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四)本人同意:将本人仍持有的在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购的新股过户给基金出资人,赔付金额已经涵盖新股过户,无须另行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五) 本人同意:除本人另行要求并经管理人认可,管理人将前述赔付款项划付至本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六) 本人确认:根据本赔付和解,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给本人造成的全部一级市场持有新股损失已经得到充分赔偿。基于此,自前述赔付款项到账之日,

1、本人将对欣泰电气的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欣泰”)的要求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相应权利转让给基金出资人,由基金出资人通知辽宁欣泰。

2、本人承诺不再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损失向以下部分或全部责任人索赔:(1)欣泰电气的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2)欣泰电气;(3)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和承销商;(4) 为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为欣泰电气上市后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5)上述第(2)、(3)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4)项中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的责任方。

一经本人通过管理人公告列明的方式发出对本人赔付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本《和解承诺函》即具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