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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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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86 证券简称:金麒麟 公告编号:2017-016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43号《关于核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5,2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实际发行5,2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1.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21,925,000.00元,扣除已从募集资金中直接扣减的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合计74,224,600.00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户的资金净额1,047,700,400.00元,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7,860,400.00元,实际募集的资金人民币1,039,84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3月29日全部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26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与全资子公司济南金麒麟刹车系统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 三方监管协议

2、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 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统称为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6010100101028717,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12007029200081943,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500万套汽车刹车片先进制造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8232430075,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600万件高性能汽车制动盘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2905264210802,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12007029200081819,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7332419303,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拓、姜文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关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丁方)与济南金麒麟刹车系统有限公司(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行(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7]5号董事会决议,以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26日出具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济南金麒麟刹车系统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903309224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600万件高性能汽车制动盘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甲方设立专户后,丁方按照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7]5号董事会决议向甲方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年产600万件高性能汽车制动盘项目。涉及的无息借款存入专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储和使用。

截至2017年6月6日,专户余额为177,763,974.82元。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拓、姜文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3586 证券简称:金麒麟 公告编号:2017-017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2.9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择机、分阶段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约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项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一、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含子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行购买了保本型理财产品,理财金额分别为0.44亿元人民币、0.53亿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合计为2.97亿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募投项目资金正常使用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及募投项目资金正常周转需要。

通过进行适度的理财产品投资,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公司获得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将风险控制放在了首位,审慎投资,严格把关。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以保证资金安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特此公告。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3586 证券简称:金麒麟 公告编号:2017-018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权确认诉讼再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无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申245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结果如下:

驳回王德勇的再审申请。

一、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德勇,住乐陵市城区振兴西路43号院1号楼31室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阜乐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孙鹏,总裁。

二、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3月26日,原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2015年2月,被告王德勇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电话投诉主张其持有原告公司股权为由,要求确认被告王德勇不具有原告公司股东资格。

三、 一审判决结果

2015年5月14日,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5]乐商初字第260号),判决如下:

1、被告王德勇在原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的退股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其不具有原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

2、驳回原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德勇支付其律师费3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00元,被告王德勇承担100元,原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 二审判决结果

王德勇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9月2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312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德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 再审情况

王德勇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近日,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申245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结果如下:

驳回王德勇的再审申请。

六、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本次公告诉讼案件的裁定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申24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