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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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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8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1日以书面送达方式发出。

2、2017年6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公司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

4、参与表决的董事占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关于向延安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会议以九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向延安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延安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增加其注册资本金5,10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陕西延安市宝塔蟠龙一期50MW风电项目。本次增资完成后,该公司注册资本金由3,500万元增至8,6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向延安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2017-059)

(二)审议《关于向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发电权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公司与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毅勇先生、周博潇先生、曹焰先生和刘新华先生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关于向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发电权的议案》,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8,800万元。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浑江发电公司向白山热电转让发电权,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关联方按约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交易公允、合法,能保证浑江发电公司合理的发电收益不受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所属浑江发电公司与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告》(2017-060)

(三)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会议以九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76,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择机、分阶段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约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为控制风险,使用以上额度内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援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2017-061)。

(四)审议《关于投资建设广东仁化土壤修复与145MWp光伏发电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的议案》;

会议以九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广东仁化土壤修复与145MWp光伏发电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誉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7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仁化县金泽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项目。工程动态总投资125,762万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动态总投资的20%,其余建设资金由银行贷款或其它融资方式解决。公司按持股比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逐步向项目公司注入资本金。

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投资建设广东仁化土壤修复与145MWp光伏发电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的公告》(2017-062号)。

(五)审议《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以九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拟于2017年7月3日(星期一)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26日。

本次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于投资建设广东仁化土壤修复与145MWp光伏发电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的议案。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017-063号)。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9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延安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增资概述

1、延安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吉电公司”)是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对延安吉电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5,10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陕西延安市宝塔蟠龙一期50MW风电项目。

2、本次增资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投资主体介绍

投资主体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投资主体。

三、增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延安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杨崖村商业房1-318室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蓬健

注册资本:叁仟伍佰万元

经营范围:光伏、风力、水利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及技术咨询服务,设备检修维护,电力供应运行服务。

(二)主要资产状况

截止2017年4月末资产状况如下:

注:延安吉电公司项目建设尚未开工,属于项目前期阶段,无损益。

四、投资合同主要内容

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故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五、增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延安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5,100万元,以满足项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资完成后,该公司注册资本金由3,500万元增至8,600万元。

该增资行为有利于加快公司新能源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加快公司在陕西地区新能源项目的建设步伐。

六、对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该增资事项尚需取得当地工商机关的审批。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0

关于公司所属浑江发电公司与

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1、2017年度,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以下简称“浑江发电公司”)拟向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山热电公司”) 转让部分发电权,预计电量35,600万千瓦时、交易金额不超过8,800万元。

2、浑江发电公司是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公司;白山热电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能交总”)的控股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与白山热电公司同受能交总控制,构成关联关系。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发电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刘毅勇先生、周博潇先生、曹焰先生和刘新华先生回避了本次表决,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事后专项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吉林省白山市光明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亿叁仟陆佰陆拾陆万元

主营业务:投资、开发、经营、管理电厂、承揽电/热站设备运行维护业务。

(二)经营情况

白山热电公司拥有两台300MW机组,现总装机总容量为600MW,2013年至2015年三年总发电量60亿千瓦时,三年总供热759万吉焦。截止2016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15,797万元,净资产-86,014万元,营业收入71,634万元,净利润-15,699万元。2017年3月31日净资产-85,602万元。

(三)关联关系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公司与第一大股东能交总控股企业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能交总的控股企业为关联法人。

白山热电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能交总的控股子公司,能交总持有其74.34%股权,公司持有其25.66%股权。浑江发电公司为公司的分公司。

浑江发电公司与白山热电公司同受能交总控制,构成关联关系。

(四)关联方以前年度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履约情况较好。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批复电价依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4号);关联交易定价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且甲方转让发电权收益不低于自发收益水平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合同实施期间: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数量及计量单位:35,600万千瓦时

3、价格与支付

(1) 单价:燃煤价格暂按年初预测算,浑江发电公司结算价格不低于104.21元/千千瓦时;白山热电公司结算价格不高于242.49元/千千瓦时。若实际燃煤价格与年初预算偏离10%及以上则重新测算结算价格。

(2) 电费支付:支付方式及结算:由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按月结算并支付电费。

(3)交易内容:

浑江发电公司拟向白山热电发电权转让电量35,600万千瓦时,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8,800万元。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

1、在当前电力市场需求低迷条件下,将浑江发电公司的电量指标实现优化配置,确保浑江发电公司合理的发电收益。

2、浑江发电公司和白山热电公司由于同属白山地区电网,浑江发电公司发电权转让白山热电公司电网网损较低且有利于白山地区网架结构安全。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浑江发电公司向白山热电发电权转让浑江发电公司的电量指标,交易公允、合法,能保证浑江发电公司合理的发电收益不受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法,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五、2017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白山热电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度为947,337.67元。

六、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履行了回避义务,与会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专项意见。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1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76,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择机、分阶段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约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为控制风险,使用以上额度内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援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94号)核准,向国家电投集团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等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685,701,785股新股,发行价格为5.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39,929,9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7,267,402.43元。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瑞华验字[2016]24020001号的验资报告。截止至2016年12月22日,账户余额共计为2,843,223,566.65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以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盛世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存放在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和各募投项目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昆仑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如下: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547,15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5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结余金额850,907,359.24元。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在推进中,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需求是阶段性的。因此,公司目前有部分募集资金暂时闲置。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收益。

(二)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76,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是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四)资金来源

本次资金来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五)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六)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必要时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保本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可能会有偏差。

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以上额度内的资金只能购买的理财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且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2、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必要时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上述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保证投资者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通过适度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提高公司现金资产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提高公司现金资产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约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发表意见如下:

1、吉电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吉电股份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

2、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3、保荐机构提示吉电股份严格遵守已公告的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计划,合理安排理财产品的投资规模及投资周期,谨慎选择理财产品,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作及募集资金的安全,确保不损害股东利益。

基于以上意见,国信证券对吉电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表示无异议。

七、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2

关于投资建设广东仁化土壤修复

与145MWp光伏发电综合利用

示范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稳西征南扩”的新能源发展战略,为调整公司产业结构,提升清洁能源比重,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誉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仁化县金泽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广东仁化土壤修复与145MWp光伏发电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2.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广东仁化土壤修复与145MWp光伏发电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的议案》。此次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广东仁化县董塘镇,系重金属污染区土壤修复与光伏电站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取得2016年广东省光伏建设指标容量145MW。本项目设计年平均发电量17160.44万千瓦时,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948.9小时。

2.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本项目工程动态投资为125,762万元,电价按照0.96元/度(含税),年均发电量17,160.44万千瓦时测算: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为8.61%(税后),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5.84%(税后),项目投资回收期为9.89年(税后),收益较好。

3.资金来源

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动态总投资的20%,其余建设资金由银行贷款或其它融资方式解决。公司按持股比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逐步向项目公司注入资本金。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契合公司新能源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电源结构调整,提升公司盈利能力。该项目是公司在广东省首批开发建设的新能源项目,广东省电力消纳优势明显,新能源开发政策环境较好,该项目开发建设有利于拓展公司在广东地区的新能源布局,为争取后续项目资源创造良好条件。

2.存在的主要风险

本项目已取得2016年度建设指标,只有在“630”之前投产,才能执行承诺上网电价0.96元/千瓦时,如“630”之前不能投产,项目存在电价下调风险。

应对措施:优化施工程序,合理调派人力资源,保证本项目630之前并网,取得对应的承诺电价。如最终电价低于预期值,通过降低项目投资的方式,确保本项目即使在“630”之后投产仍有较好的投资收益。

3.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建设符合我公司“北稳西征南扩”的新能源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电源结构调整,对于实现光伏规模发展,扩大公司在广东省新能源规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董塘镇土壤修复与150MW光伏发电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广东省企业投资备案证,项目编号:2015-440224-44-03-011861。

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五、其他

本次公告披露后,公司将及时披露此次对外投资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3

关于召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2017年6月12日,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9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17年7月3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六)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26日(星期一)

(七)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26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投资建设广东仁化土壤修复与145MWp光伏发电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的议案。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提案编码一览表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等方式。

2、登记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时间:2017年6月29日上午10:30—11:30,下午13:30-16:30(信函以收到邮戳日为准)。

4、出席会议所需携带资料

(1)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股东大会,应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2)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5、会议联系方式

(1)会务常设联系人

联 系 人:石岚

联系电话:0431—81150933

传 真:0431—81150997

电子邮箱:jdgf@spic.com.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

邮政编码:130022

(2)会议费用情况

会期一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875,投票简称:吉电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1)填报表决意见。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7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2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7月3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代表本人(或单位)出席贵公司于2017年7月3日(星期一)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召开的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对会议议案按下表所示进行表决: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股东账户卡号: 持股数: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2日以书面送达方式发出。

2、2017年6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会议应参与表决的监事五人,实参与表决的监事五人,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会议以五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约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5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11日—2017年6月12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17年6月1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17年6月11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1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刘毅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股584,257,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2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3,941,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21 %。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2、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整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修订“经营范围”和“党建工作”,增加“国有权益保护”和“总法律顾问”等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刘苏毅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